HCB 596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06年第59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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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何添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英國保誠保險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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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10月31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10月31日

判案書
這個破產呈請，由英國保誠保險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法庭就何添先生作出破產命令。
何先生以前為呈請人服務，他是一名保險從業員。2000 年12月期間，何先生加入呈請人工作，作為保險代理，簽署了
四份協議，同意呈請人定下的條款，給予他預支佣金，和日後在賺取的佣金扣除。
由於何先生未能達到呈請人定下的工作指標，呈請人在2002年1月1日，終止了對何先生預支佣金的安排。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何先生有法律責任，償還之前預支的佣金。
2002年8月12日，何先生在呈請人發給他的信件上簽署，確認在2002年7月，他欠下呈請人的金額為HK$114,701.74。
2004年3月8日，呈請人又去信何先生，通知他直至2003年11月30日，他所欠的金額為HK$97,058.26。假若何先生仍未達到呈請人工作指標的要求，呈請人有權在2005年1月31日或之前終止他的代理協議。一旦終止協議，何先生即需全數歸還欠下呈請人的債項。不過如果何先生達到呈請人工作指標的要求，而呈請人又願意在2005年2月1日或之後，繼續委任他為保險代理的話，呈請人同意不追討他欠下的債項。上述信件的條款，何先生一一接受。在2004年3月9日，他在呈請人發給他的信件，加簽確認。
由於何先生一直沒有達到呈請人工作上的要求，2004年10月20日，呈請人終止了他的委任，由2004年10月19日生效。
根據2004年3月9日雙方達成的協議，何先生需要即時清還欠下呈請人的款項。2004年11月17日，呈請人去信何先生，要
求償還HK$99,031.86，其中HK$97,058.26為上述追討預支佣金的欠款，另外HK$1,973.60是其他的欠款。
2004年11月26日，呈請人發信何先生，提出以12個月期限分期還款的建議，但是何先生沒有接受。2005年8月11日，呈請人在報章刊登法定要求償債書，向何先生追討HK$99,031.86。2006年7月28日，呈請人入禀高等法院，要求頒令何先生破產。呈請書在2006年8月14日，以面交方式送達何先生。
其後，何先生與呈請人接觸，呈請人又提出了新的還款建議，但何先生都沒有接受。
何先生對於呈請人追討的債項，並無任何實質的爭議，也沒有能力償還。在這情況下，本席必須作出破產命令。呈請人的訟費，將由何先生的資產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普衡律師事務所蕭泳茵律師代表出席

債務人：何添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張偉顏大律師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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