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MA 27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27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77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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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	郭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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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10月7日
判案日期 ：2010年10月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0年10月11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人郭宇謙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有罪，他針對定罪上訴。
本席即席批准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證據
控方第一證人及男友（控方第二證人）在街上攜手而行。第一證人見上訴人從其左前方行來，第一證人閃避，好讓上訴人有足夠位置通過。當上訴人經過第一證人身邊時，第一證人感覺「股罅」（即股溝）被手指按下，歷時1秒。第一證人感覺有3隻手指（手掌一面）按下她的股溝，其中一隻比較用力。第一證人隨即向控方第二證人說被摸。第二證人與上訴人對質，然後報警。
辯方案情
上訴人作供，他否認非禮。上訴人指當時急步行走，「手捹捹」般兩手搖擺。他感覺碰到第一證人，但沒有停下道歉。當被第二證人上前截停時，上訴人否認非禮，並即解釋不小心碰到第一證人，一場誤會。
裁判官的理由
原審時，辯方律師質疑控方證據上的矛盾，包括：
(1)	第一證人向在場女警指稱上訴人用手按她右邊臀部，及後第一證人錄取口供時，則說她臀部中間股溝被人按下。第一證人在庭上解釋，只是當時沒有仔細向女警說出被觸碰部位；
(2)	第二證人作供時指出第一證人在警署時並不肯定是否上訴人觸碰她，擔心冤枉好人。裁判官問第二證人不肯定的是甚麼，第二證人則指第一證人不肯定上訴人身分。
裁判官認為以上分歧並不重要，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完備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1)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的行為有猥褻成分及/或有猥褻意圖；
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控方第一證人被觸碰位置的分歧；
裁判官以上訴人在警誡口供中說過他的右手觸碰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臀部以支持定罪，並不正確；
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意外或無意識觸碰。
討論
代表答辯人的陳律師指控方第一證人不肯定的是上訴人身分。基於身分並無爭議，因此，這點並不重要。
代表上訴人的吳大律師則指出正因爲上訴人身分由始至終沒有爭議，所謂第一證人不肯定上訴人的身分根本全無理據。況且，第一證人未被重召親自説明她不肯定的究竟是甚麼，及/或基於身分沒有爭議之下，爲何她說不肯定上訴人的身分。因此，證據上有缺餘，未能釋疑。
就被觸碰位置，陳律師亦承認很難解釋為何觸碰點之描述不同，但極有可能第一證人因為尷尬沒有說出詳情。然而，第一證人指她是被手掌一面而非手背一面的手指按到，則無論是右邊臀部或中間股溝，兩者均必然並非意外。

吳大律師則指證據沒有交代當上訴人行近第一證人時，第一證人怎樣轉身。若上訴人因為急步及雙手擺動而觸碰到第一證人的右邊臀部，則不能在不知雙方之相對位置下，單以手掌一面的接觸而排除意外。
吳大律師亦指出股溝與右邊臀部區別甚大，股溝被按會即時令人排除意外。第一證人既然當衆投訴被非禮，則沒有理由不第一時間提及股溝。
況且，第一證人在錄取口供時非常詳細，還以女警身軀作示範，則無理由不交待為何在現場說出右邊臀部而非中間臀溝。
本席認為上訴人所提的兩個疑點均屬重要，第一證人都沒有作出合理解釋。
基於上述理由，上訴得直。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詠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鄧黃張律師事務所轉聘吳達輝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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