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C 296/2019
[2020] HKCA 7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訟費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29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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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上訴人		盧耀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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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
上訴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0年7月20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0年8月3日
上訴人進一步書面陳詞日期：2020年8月13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2020年8月28日
訟 費 判 決 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上訴人於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並於2019年9月10日被判處兩年監禁。
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於2020年5月20日審理有關上訴許可申請後，拒絕就定罪上訴發出許可，但批准上訴人的判刑上訴許可；並在同日批准他的保釋申請。
2020年7月15日，本庭經聆訊後，裁定上訴人的判刑上訴得直，將兩年監禁改為判處讓上訴人可獲即時釋放的刑期。
上訴人現就以下項目，向本庭提出訟費申請：
就判刑上訴許可申請尋求法律意見的費用；
2020年5月20日就判刑部份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聆訊；
2020年5月20日的等候上訴保釋申請聆訊；及
2020年7月15日的判刑上訴聆訊。
同時，上訴人亦希望本庭發出需要兩名大律師處理本案的證明書。
就上訴人的訟費申請，答辯人明確表示並沒有任何特別理由可提出反對。然而，答辯人向本庭陳詞指針對本案的判刑上訴，理據極其簡單直接，亦沒有牽涉任何複雜的法律詮釋，故認為不需要兩名大律師處理。
本案的背景及本庭就判刑上訴的判決理由詳見本庭於2020年7月30日頒下的判案理由書，在此不贅。
上訴人的判刑上訴得直，成功獲得減刑，他應獲得相關的訟費，但本庭經考慮本案的背景、上訴理據及上訴得直的原因後，同意答辯人所指，本案並沒有必要由兩位大律師處理。
因此，本庭下令，上訴人可獲得上文第4段第（1）至第（4）項的訟費，但訟費當中的大律師費用，只限於由一名大律師代表。假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處理。


	(彭偉昌)		(彭寶琴)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代表

上訴人：由林佩琼律師行轉聘李紹強資深大律師及劉日雄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