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型分析对比 zh_cases_hkcfa/2014_HKCFA_17/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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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ruixiang 2026-05-29 16:40:0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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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intiff:
- GA
- PA
- FI
- JA
defendant:
- 入境事務處處長
jurisdiction_code: HKCFA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reason: >-
GA、FI、JA及PA就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給予其工作准許的決定主張其在香港享有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要求撤銷處長的相關決定以實現該權利。
case_object:
- 憲法保障的工作權
- 不人道處遇的法律救濟
- 入境事務處處長的酌情權範圍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申請人就憲法保障工作權的爭議 (責任問題)
result: 敗訴。法庭裁定《人權條例》第11條排除《人權法案》對非入境權人之權利適用且《文化公約》第6條及《基本法》第33條不適用於本案。
- charge: 處長拒絕工作准許的決定 (責任問題)
result: 部分勝訴。上訴法庭撤銷處長對MA及GA的決定要求重新審視其工作准許申請但駁回其他申請人主張的憲法保障工作權。
- charge: 不人道處遇風險的評估 (責任問題)
result: 駁回。法庭認為《人權法案》第3條不適用因《人權條例》第11條排除相關權利且無證據顯示存在重大不人道處遇風險。
- charge: 工作准許的法律依據 (責任問題)
result: 維持。法庭確認處長對入境事務的酌情權並接受相稱性驗證標準但強調需符合《人權條例》第11條的例外規定。
- charge: 醫療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 (損失範圍)
result: 無。判決書未提及具體金額或賠償請求,僅涉及法律權利爭議。
- charge: 工作准許延續及條件 (損失範圍)
result: 無。判決書未涉及具體金額或命令支付內容,僅確認處長酌情權範疇。
judgment_summary: >-
GA、PA、FI及JA因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給予工作准許主張其享有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要求撤銷處長決定。核心爭議為憲法保障工作權的適用性、不人道處遇的法律救濟及酌情權範圍。法庭評估證據時認定《人權條例》第11條排除《人權法案》對非入境權人之權利適用且《文化公約》第6條及《基本法》第33條不適用於本案故申請人就工作權的爭議敗訴。針對處長決定部分申請人MA、GA獲撤銷拒絕工作准許的決定但其他主張被駁回。關於不人道處遇風險法庭認為《人權法案》第3條不適用因無證據顯示重大風險。最終裁決維持處長酌情權但須符合《人權條例》第11條例外規定並未涉及具體金額賠償。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負責主導判案書書寫及爭議點裁定。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reason: 在Tang Kwok Wah v HKSAR [2019] HKCFA 23 中擔任主筆法官闡述舉證責任原則本案第34段引用其判詞。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
reason: 作為主審法官之一,參與爭議點認定及判決書書寫。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
reason: 作為主審法官之一,參與爭議點認定及判決書書寫。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簡嘉麒勳爵
reason: 作為主審法官之一,參與爭議點認定及判決書書寫。
- entity_name: 入境事務處處長
reason: 涉案行政機關負責人,為答辯人(答辯人)及政策制定者。
- entity_name: 聯合國難民署香港辦事處
reason: 處理庇護聲請及提供解決辦法的機構,涉案場所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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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intiff:
- GA
- PA
- FI
- JA
defendant:
- 入境事務處處長
jurisdiction_code: HKCFA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reason: >-
四名上訴人(三名經核實難民及一名獲確立酷刑聲請人)就入境事務處處長不給予工作准許的決定,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請求確認其享有憲法保障的工作權。
case_object:
- 工作權
- 工作准許
- 司法覆核濟助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GA及MA就工作准許申請的司法覆核 (責任問題)
result: 部分勝訴。原訟法庭裁定處長沒有適當考慮該兩名申請人的個人情況,也沒有真正以無成見之心處理他們的要求,幾乎沒有考慮其個人情況,撤銷處長拒絕給予工作准許的決定。
- charge: GA、MA就憲法保障工作權的上訴 (責任問題)
result: 敗訴。上訴法庭駁回所有上訴裁定《人權法案》第14條、《文化公約》第6條及《基本法》第33條對各申請人沒有幫助不接納普通法裏有工作權。
- charge: FI、JA及PA就工作准許的司法覆核 (責任問題)
result: 敗訴。原訟法庭駁回該三名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
- charge: 各申請人基於《人權法案》第3條不人道處遇的主張 (責任問題)
result: 未有最終裁定。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均因《人權條例》第11條而裁定《人權法案》第3條不適用但原訟法庭附帶意見認為原則上長時間禁止工作在某些情況下可構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惟須有醫學證據清楚證明精神狀況及因果關係。
judgment_summary: >-
四名上訴人三名經核實難民及一名獲確立酷刑聲請人因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給予工作准許提起司法覆核主張享有憲法保障的工作權。核心爭議為長期滯港的難民或酷刑聲請人能否基於《人權法案》第14條、《文化公約》第6條及《基本法》第33條獲得工作准許。終審法院經審理後駁回所有上訴。法庭裁定因《人權條例》第11條及英國政府就《權利公約》和《文化公約》訂立的保留條文上述憲法條文對各申請人不適用普通法亦不包含工作權。關於《人權法案》第3條不人道處遇的主張法庭雖因第11條裁定不適用但以附帶意見指出原則上長時間禁止工作在特定情況下可構成不人道處遇惟須有醫學證據清楚證明精神狀況及因果關係。就GA及MA而言原訟法庭曾裁定處長未適當考慮其個人情況而撤銷拒絕決定但上訴法庭推翻此裁決。最終法庭確認處長在出入境事務上享有廣泛酌情權各申請人未能確立憲法保障的工作權。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撰寫判案書並闡述法律原則。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之一,參與審理並作出裁決。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之一,參與審理並作出裁決。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之一,參與審理並作出裁決。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簡嘉麒勳爵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之一,參與審理並作出裁決。
- entity_name: 入境事務處處長
reason: 本案答辯人,負責出入境管制及酌情決定工作准許事宜的政府官員。
- entity_name: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香港辦事處
reason: 涉案機構,負責處理難民庇護聲請及安排自願遣返或移居第三國。
- entity_name: 入境事務處
reason: 涉案政府部門,負責處理酷刑聲請及出入境管制事務。
- entity_name: 入境事務處酷刑聲請審理科
reason: 涉案政府部門,負責審理酷刑聲請並決定聲請人是否有遭受酷刑的危險。
- entity_name: 張舉能法官
reason: 原訟法庭主審法官,作出一審判決並闡述關於不人道處遇的法律原則。
- entity_name: 霍兆剛法官
reason: 上訴法庭法官在判案書第76段中闡述關於人的尊嚴及不人道處遇的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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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44 @@
plaintiff:
- GA
- PA
- FI
- JA
defendant:
- 入境事務處處長
jurisdiction_code: HKCFA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reason: >-
四名经核实难民或获确立酷刑声请人就入境事务处处长拒绝给予工作准许的决定提出司法覆核,主张他们根据香港法律享有工作权,并要求撤销该决定及确认工作权。
case_object:
- 工作权
- 免受不人道处遇的权利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上訴人就憲法保障的工作權的上訴 (責任問題)
result: 駁回。法庭裁定《人權法案》第14條、《文化公約》第6條及《基本法》第33條均不賦予上訴人憲法保障的工作權。主要理由是《人權條例》第11條及英國政府所作的保留條文排除了這些條文的適用。普通法亦不包含工作權。
- charge: 上訴人就《人權法案》第3條不人道處遇的上訴 (責任問題)
result: 部分勝訴。法庭裁定各上訴人的個案決定須由處長根據正確的法律原則重新考慮。法庭指出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因《人權條例》第11條而認為不人道處遇不適用的觀點在本院就Ubamaka案作出判決後已不正確《人權法案》第3條原則上可適用。然而法庭未有就各上訴人是否確有遭受不人道處遇的風險作出終局裁決而是發還處長重新考慮。法庭亦裁定若存在真正及重大的不人道處遇風險處長並無酌情權拒絕工作准許。
- charge: 上訴人就處長政策整體的上訴 (責任問題)
result: 部分勝訴。法庭裁定處長須按照指引重新考慮各上訴人的個案但未有直接撤銷或更改處長的政策。法庭接納處長在出入境管制方面有廣泛酌情權但該酌情權受《人權法案》第3條制約。法庭亦接納長時間禁止經核實難民或酷刑聲請人工作在特定情況下可構成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
judgment_summary: >-
四名经核实难民或酷刑声请人因入境事务处处长拒绝工作准许提出司法覆核。核心争议为香港法律是否赋予其工作权及禁止工作是否构成不人道处遇。终审法院裁定《人权法案》第14条、《文化公约》第6条及《基本法》第33条均不赋予宪法保障的工作权因《人权条例》第11条及英国保留条文排除适用普通法亦无此权利。但就《人权法案》第3条法庭认为原审因《人权条例》第11条认定不适用之观点有误该条原则上可适用若存在真正及重大不人道风险处长无酌情权拒绝工作准许。最终驳回工作权上诉但就处长决定及政策部分胜诉发还处长按正确法律原则重新考虑各人个案。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撰寫判案書,闡述難民及酷刑聲請人工作權的法律爭議。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之一,參與審理及裁決。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之一,參與審理及裁決。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之一,參與審理及裁決。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簡嘉麒勳爵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之一,參與審理及裁決。
- entity_name: 張舉能法官
reason: 在原訟法庭審理本案,撰寫判案書,闡述經核實難民及酷刑聲請人工作權的附帶意見。
- entity_name: 霍兆剛法官
reason: 在上訴法庭審理本案,撰寫判案書,闡述不人道處遇與工作權的關聯。
- entity_name: 入境事務處處長
reason: 本案答辯人,負責出入境管制及工作准許的酌情權行使。
- entity_name: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香港辦事處
reason: 處理難民庇護聲請的機構,本案中負責核實難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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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45 @@
plaintiff:
- GA
- PA
- FI
- JA
defendant:
- 入境事務處處長
jurisdiction_code: HKCFA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reason: >-
上訴人為經核實難民及獲確立酷刑聲請人,就入境事務處處長不准其在港工作的決定,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確立工作權。
case_object:
- 工作權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上訴人基於《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6條及《基本法》第33條主張的憲法保障工作權 (責任問題)
result: 敗訴。終審法院裁定《人權法案》第14條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條及英國政府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訂立的保留條文而不適用於無權進入及停留於香港的人《文化公約》第6條因英國政府訂立的保留條文而不適用《基本法》第33條因《基本法》第41條而不適用於非香港居民的上訴人。
- charge: 上訴人基於普通法主張的工作權 (責任問題)
result: 敗訴。終審法院不接納普通法包含上訴人所主張的工作權。
- charge: 上訴人基於《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主張的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 (責任問題)
result: 敗訴。終審法院裁定即使《人權法案》第3條適用上訴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存在真正和重大的風險會引致不人道處遇因此處長拒絕給予工作准許的決定並未違反該條文。
- charge: 上訴人就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判決提出的上訴 (責任問題)
result: 敗訴。終審法院駁回所有四名上訴人的上訴,維持上訴法庭的判決。
judgment_summary: >-
四名上訴人為經核實難民或酷刑聲請人因入境事務處處長不准其在港工作提出司法覆核。核心爭議為上訴人是否享有憲法或普通法上的工作權以及長期禁制工作是否構成不人道處遇。終審法院裁定《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6條因英國政府就公約作出的保留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條不適用於無權在港停留的上訴人《基本法》第33條則因第41條不保障非香港居民。普通法亦未確立此項工作權。就《人權法案》第3條而言即使適用法院認為上訴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拒絕工作准許存在導致不人道處遇的真正重大風險。最終終審法院一致駁回全部四名上訴人的上訴維持上訴法庭裁決處長決定合法。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撰寫終審法院判詞。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參與聆訊及裁決。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參與聆訊及裁決。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參與聆訊及裁決。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簡嘉麒勳爵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參與聆訊及裁決。
- entity_name: 張舉能法官
reason: 在原訟法庭HCAL 68/2010等案中擔任法官就工作權及不人道處遇等爭議點作出裁決其判案書被終審法院引用。
- entity_name: 霍兆剛法官
reason: 在上訴法庭CACV 46/2011等案中擔任法官就憲法保障工作權及不人道處遇發表附帶意見其判案書被終審法院討論。
- entity_name: 入境事務處處長
reason: 本案答辯人,行使出入境管制酌情權,包括審批工作准許。
- entity_name: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香港辦事處
reason: 負責處理在港難民聲請及安排自願遣返或移居第三國的國際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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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59 @@
plaintiff:
- GA
- PA
- FI
- JA
defendant:
- 入境事務處處長
jurisdiction_code: HKCFA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reason: >-
上訴人(經核實難民及獲確立酷刑聲請人)就入境事務處處長不准許其在港工作的政策及相關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請求確認其在憲法及普通法下享有工作權,並要求撤銷處長不准許其工作的決定。
case_object:
- 在港工作權
- 工作准許
- 衡平法濟助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上訴人聲稱根據《人權法案》第14條、《文化公約》第6條及《基本法》第33條享有憲法保障的工作權 (責任問題)
result: 敗訴。終審法院裁定《人權條例》第11條及相關國際公約的保留條文具有效力限制了非香港居民在出入境管制下的權利《基本法》第33條所指的「選擇職業自由」並不等同於賦予非香港居民無條件的工作權。
- charge: 長期禁止受保護人士難民及酷刑聲請人工作是否構成《人權法案》第3條下的「不人道處遇」 (責任問題)
result: 部分勝訴原則性認定。法庭裁定入境事務處處長的酌情權受《人權法案》第3條制約。若禁止工作會導致當事人面臨引致不人道處遇的真正和重大風險如嚴重的精神疾病處長必須考慮給予工作准許。
- charge: 撤銷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給予GA及MA工作准許的決定 (責任問題)
result: 勝訴。法庭維持原訟法庭判決認為處長在處理GA及MA的申請時未有充分考慮其個人情況如在港滯留時間極長屬於行使酌情權時考慮不周故撤銷原決定並令處長重新考慮。
- charge: 其他上訴人FI、JA、PA要求撤銷拒絕工作准許的決定 (責任問題)
result: 敗訴。法庭認為除GA及MA外其他上訴人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拒絕工作准許已達到「不人道處遇」的法律門檻或證明處長在行使酌情權時存在法律錯誤。
judgment_summary: >-
本案涉及GA等四名在港滯留多年的難民及酷刑聲請人因不滿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工作申請遂提出司法覆核主張其享有憲法及普通法保障的工作權。核心爭議在於非香港居民是否擁有受法律保障的工作權以及長期禁止工作是否構成「不人道處遇」。終審法院分析指根據《人權條例》第11條及相關國際公約保留條文非香港居民在出入境管制下的權利受限且《基本法》第33條不賦予其無條件工作權故駁回憲法權利主張。然而法庭強調處長酌情權受《人權法案》第3條制約若禁止工作將導致當事人面臨嚴重精神疾病等不人道處遇風險處長必須考慮准許工作。最終法庭裁定處長在處理GA及MA申請時未充分考慮其長期滯留等個人情況屬行使權力不周遂撤銷原決定並令其重新考慮其餘上訴人則因證據不足被駁回。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馬道立
reason: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本案主審法官之一,並撰寫本案判案書。
- entity_name: 李義
reason: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本案主審法官之一。
- entity_name: 鄧國楨
reason: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本案主審法官之一。
- entity_name: 陳兆愷
reason: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本案主審法官之一。
- entity_name: 簡嘉麒勳爵
reason: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本案主審法官之一。
- entity_name: 張舉能
reason: 原訟法庭法官,負責本案原審判決,其判詞在終審法院判案書中被引用及評述。
- entity_name: 霍兆剛
reason: 上訴法庭法官,在上訴法庭階段撰寫判詞,闡述關於人的尊嚴與不人道處遇之法律原則。
- entity_name: 入境事務處處長
reason: 本案答辯人,負責行使出入境管制酌情權及審理工作准許申請。
- entity_name: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香港辦事處
reason: 獲聯合國大會授權,負責在香港處理難民資格核實及尋求移居方案的機構。
- entity_name: 入境事務處酷刑聲請審理科
reason: 入境事務處轄下負責審理酷刑聲請的專責部門。
- entity_name: GA
reason: 本案上訴人(申請人)之一,經核實難民。
- entity_name: PA
reason: 本案上訴人(申請人)之一,獲確立酷刑聲請人。
- entity_name: FI
reason: 本案上訴人(申請人)之一,經核實難民。
- entity_name: JA
reason: 本案上訴人(申請人)之一,經核實難民。
- entity_name: MA
reason: 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階段的申請人之一,經核實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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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50 @@
plaintiff:
- GA
- PA
- FI
- JA
defendant:
- 入境事务处处长
jurisdiction_code: HKCFA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reason: >-
經核實难民及酷刑声请人就入境事务处长拒绝向他们签发工作准许的决定,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争辩其工作权受宪法保障。
case_object:
- 工作准许
- 宪法保障的工作权
-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遇
- 出入境管制酌情权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工作權的憲法保障問題 (責任問題)
result: 敗訴。終審法院確認《人權條例》第11條及英國政府的保留條文使人權法案第14條、《文化公約》第6條及《基本法》第33條均不適用於本案標的事宜亦不接受普通法包含工作權。
- charge: 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問題 (責任問題)
result: 敗訴。終審法院確認入境事務處處長在出入境事務方面的酌情權須受《人權法案》第3條制約但裁定申請人未能證明存在真正和重大的風險會引致不人道處遇。
- charge: 工作准許的酌情權決定 (責任問題)
result: 部分勝訴。對於MA及GA原審法官裁定處長未有適當考慮其個人情況及未有真正以無成見之心處理其要求撤銷拒絕工作准許的決定要求重新考慮但其他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被駁回。
judgment_summary: >-
四名来自布隆迪、斯里蘭卡及巴基斯坦的经核实难民及酷刑声请人就入境事务处长拒绝签发工作准许的决定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三项争议点均经审裁工作权的宪法保障问题上終審法院確認《人权条例》第11條及英國政府保留條文使《人权法案》第14條、《文化公约》第6條及《基本法》第33條均不适用于本案亦不接受普通法包含工作权申請人敗訴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处遇问题上处长酌情权虽受《人权法案》第3條制約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存在真正和重大的不人道处遇风险亦敗訴工作准许酌情权问题上原審法官確認MA及GA的工作准许申请被不当忽视撤銷处长决定並要求重新考虑但其他申请人司法覆核申请被驳回。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負責主持聆訊及撰寫判案書。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參與五名法官合議庭審理本案。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參與五名法官合議庭審理本案。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參與五名法官合議庭審理本案。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簡嘉麒勳爵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參與五名法官合議庭審理本案。
- entity_name: 張舉能法官
reason: 原審主審法官在FACV 7/2013第8段中負責裁決原審司法覆核申請裁定《人權條例》第11條排除《人權法案》權利的適用並處理MA及GA的工作准許事宜。
- entity_name: 霍兆剛法官
reason: 上訴法庭法官在FACV 7/2013第13段中以附帶意見形式處理不人道處遇爭議點闡述《權利公約》保障人的尊嚴之根本目的。
- entity_name: 入境事務處處長
reason: 本案答辯人,負責決定是否給予經核實难民及酷刑聲請人工作准許,在出入境管制方面擁有廣泛酌情權。
- entity_name: 入境事務處
reason: 負責執行出入境管制政策及處理酷刑聲請的政府部門,現時由酷刑聲請審理科負責決定酷刑聲請人的申請。
- entity_name: 聯合國难民署香港辦事處
reason: 處理本案庇護聲請的國際機構,獲聯合國大會授權負責處理难民資格認定及安排自願遣返或移居第三國。
- entity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reason: 制定處理聲稱是难民人士政策的實體,堅持其沒有責任收容根據《难民公約》尋求庇護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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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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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74 @@
# 模型输出对比分析
分析对象:`zh_cases_hkcfa/2014_HKCFA_17/v3` 下 6 个模型的信息提取结果。
校验基准:`case.json` 的案件元数据、正文轮廓,以及同目录 DOCX 原文的可读判案书文本。需注意:`case.json` 与多数 YAML 输出存在繁体中文编码错乱现象,本次评分主要看法律事实与结构提取是否正确,不因展示编码本身重复扣分。
## 原文关键基准
- 案件:`[2014] HKCFA 17`FACV 7、8、9、10/2013终审法院。
- 当事人:上诉人 GA、PA、FI、JA答辩人为入境事务处处长。
- 身份事实GA、FI、JA 是经核实难民PA 是获确立酷刑声请人。
- 核心争议:这些在港滞留较久的受保护人士是否有受宪法或普通法保障的工作权;处长拒绝工作准许的酌情权是否受不人道或侮辱处遇风险限制。
- 主要裁判:
- 《香港人权法案》第14条、《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基本法》第33条及普通法均不能确立本案所主张的工作权。
- 入境事务处处长在出入境管制及工作准许方面有广泛酌情权,但不是无限制。
- 《人权法案》第3条关于不人道或侮辱处遇的保障原则上可限制处长酌情权若存在真正和重大的不人道处遇风险处长不能单纯以酌情权拒绝。
- 本案各申请人未能证明拒绝工作准许会造成真正和重大的不人道处遇风险。
- 终院一致驳回所有上诉,并作出暂准命令:不就讼费作出命令;申请人关于不人道处遇的陈词可说有部分成功。
## 总体排名
| 排名 | 模型 | 准确度 | 完整度 | 综合评分 | 简评 |
|---:|---|---:|---:|---:|---|
| 1 | or-claude-sonnet-4.5 | 8.6 | 8.4 | 8.5 | 事实框架完整,能覆盖下级法院、工作权及不人道待遇争点;但对终院最终结果与 GA/MA 原讼阶段救济的关系表述略混。 |
| 2 | or-minimax-m2.7 | 8.2 | 8.3 | 8.3 | 覆盖面较好,成本低于 Claude能区分三大争点但把“向终审法院上诉”误写成向上诉法庭且对最终“败诉/部分成功”的层次不够精确。 |
| 3 | or-gemini-3-flash-preview | 8.0 | 8.1 | 8.1 | 速度最快能抓住工作权失败和第3条原则性成功但将 GA/MA 原讼阶段救济说成终院层面的胜诉,容易误导。 |
| 4 | or-deepseek-v4-flash | 7.8 | 7.6 | 7.7 | 关键信息基本正确尤其能识别第3条原则上适用但说“各个案须重新考虑/政策部分胜诉”过宽,结果提取偏乐观。 |
| 5 | or-deepseek-v4-pro | 7.4 | 7.1 | 7.3 | 最终“全部上诉驳回”抓得准费用也较低但遗漏或弱化第3条陈词的“部分成功”完整度不如 flash 版。 |
| 6 | ollama-qwen3-8b | 5.9 | 6.1 | 6.0 | 当事人和基本争点可用,但混入无关或错误信息,例如 2019 年 Tang Kwok Wah多个裁判项虚构或错分结论层次不稳定。 |
## 耗时与费用
| 模型 | 来源 | API 次数 | 输入 tokens | 输出 tokens | 总 tokens | 耗时 | 总费用 |
|---|---|---:|---:|---:|---:|---:|---:|
| ollama-qwen3-8b | local | 8 | 43,060 | 1,536 | 44,596 | 105.054 秒 | USD 0.000000 |
| or-claude-sonnet-4.5 | openrouter | 9 | 57,583 | 3,158 | 60,741 | 67.418 秒 | USD 0.220119 |
| or-deepseek-v4-flash | openrouter | 6 | 26,974 | 4,900 | 31,874 | 89.997 秒 | USD 0.003677 |
| or-deepseek-v4-pro | openrouter | 9 | 41,782 | 9,456 | 51,238 | 250.701 秒 | USD 0.026402 |
| or-gemini-3-flash-preview | openrouter | 9 | 44,252 | 2,245 | 46,497 | 32.713 秒 | USD 0.028861 |
| or-minimax-m2.7 | openrouter | 9 | 45,184 | 4,715 | 49,899 | 88.981 秒 | USD 0.018264 |
## 分模型评价
### ollama-qwen3-8b
优点是抽出了四名上诉人、答辩人、法院层级、工作权和不人道待遇等主题。主要问题是结果项混乱:把不存在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工作准许延期及条件”等作为损失范围列入;把原讼阶段 MA/GA 的处理和终院四名上诉人的最终结果混在一起;还在实体名单中出现与本案无关的 Tang Kwok Wah v HKSAR [2019] HKCFA 23。整体可作粗略摘要但不宜直接进入结构化案件库。
### or-claude-sonnet-4.5
整体最稳。能准确识别四名上诉人身份、主要权利依据、下级法院过程、处长酌情权以及第3条不人道待遇问题。缺点是“未有最终裁定”“GA/MA 部分胜诉”的表述容易让人误以为终院给予实质救济;原文的终局命令是驳回所有上诉,只是在不人道待遇法律论点上承认原则性部分成功。实体列表较完整,但部分理由说明偏长,且受编码问题影响可读性一般。
### or-deepseek-v4-flash
摘要自然能抓住“无宪法工作权”和“第3条原则上可适用”两个核心。最大偏差是把第3条问题的后果扩大为“各上诉人的个案决定须重新考虑”而原文只是说明处长酌情权受第3条限制本案证据不足最终仍驳回所有上诉。若用于自动提取需人工修正 judgment_result。
### or-deepseek-v4-pro
对最终结论“驳回所有上诉”把握较好,也清楚列出 BOR 第14条、文化公约第6条、基本法第33条和普通法工作权均失败。但对不人道待遇部分处理偏粗容易读成完全败诉未充分呈现终院承认第3条原则上限制处长酌情权以及讼费命令背后的“部分成功”。完整度略低于 flash。
### or-gemini-3-flash-preview
速度显著最快,内容覆盖也不错,能分辨工作权、工作准许、不人道待遇和酌情权。主要误差在结果层次:称“撤销 GA 及 MA 的决定并命令重新考虑”虽有原讼阶段依据,但没有清晰说明终院本身最终驳回四名上诉人的上诉;并且把 FI、JA、PA 的其他救济描述得较像终院实体分项裁判。综合来看适合快速初筛,但需要终局命令校验。
### or-minimax-m2.7
质量接近 Gemini实体和争点覆盖充分费用低、速度中等。优点是能把“工作权失败”“第3条限制处长酌情权”“证据不足”三者同时写出。主要问题是 case_reason 中写成“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层级错误“部分胜诉”的对象和范围也未清楚限定在原讼阶段救济及第3条法律论点而非终院最终给予上诉人救济。
## 性价比结论
- 最高质量:`or-claude-sonnet-4.5`,但费用最高,约为 MiniMax 的 12 倍、DeepSeek Flash 的 60 倍。
- 最快:`or-gemini-3-flash-preview`32.713 秒完成,质量也在第一梯队后段。
- 最低付费成本:`or-deepseek-v4-flash`USD 0.003677,质量可用但需重点校正最终裁判结果。
- 最佳综合性价比:`or-minimax-m2.7`。它的综合评分接近 Claude费用仅 USD 0.018264,适合批量案件抽取后再做人工或规则校验。
- 本地免费方案:`ollama-qwen3-8b` 无 API 成本,但法律结果误差和幻觉较多,适合低成本预处理,不适合作为最终结构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