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C 296/2019 [2020] HKCA 7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訟費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29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547號) 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上訴人 盧耀國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 上訴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0年7月20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0年8月3日 上訴人進一步書面陳詞日期:2020年8月13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2020年8月28日 訟 費 判 決 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上訴人於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並於2019年9月10日被判處兩年監禁。 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於2020年5月20日審理有關上訴許可申請後,拒絕就定罪上訴發出許可,但批准上訴人的判刑上訴許可;並在同日批准他的保釋申請。 2020年7月15日,本庭經聆訊後,裁定上訴人的判刑上訴得直,將兩年監禁改為判處讓上訴人可獲即時釋放的刑期。 上訴人現就以下項目,向本庭提出訟費申請: 就判刑上訴許可申請尋求法律意見的費用; 2020年5月20日就判刑部份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聆訊; 2020年5月20日的等候上訴保釋申請聆訊;及 2020年7月15日的判刑上訴聆訊。 同時,上訴人亦希望本庭發出需要兩名大律師處理本案的證明書。 就上訴人的訟費申請,答辯人明確表示並沒有任何特別理由可提出反對。然而,答辯人向本庭陳詞指針對本案的判刑上訴,理據極其簡單直接,亦沒有牽涉任何複雜的法律詮釋,故認為不需要兩名大律師處理。 本案的背景及本庭就判刑上訴的判決理由詳見本庭於2020年7月30日頒下的判案理由書,在此不贅。 上訴人的判刑上訴得直,成功獲得減刑,他應獲得相關的訟費,但本庭經考慮本案的背景、上訴理據及上訴得直的原因後,同意答辯人所指,本案並沒有必要由兩位大律師處理。 因此,本庭下令,上訴人可獲得上文第4段第(1)至第(4)項的訟費,但訟費當中的大律師費用,只限於由一名大律師代表。假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處理。 (彭偉昌) (彭寶琴)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代表 上訴人:由林佩琼律師行轉聘李紹強資深大律師及劉日雄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