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熊達富 - 劉嘉曦 - 周雄光 - 吳隨有 - 阮少碧 - 陳志榮 defendant: - 律政司司長 case_reason: 六名申索人不服2022年3月29日的裁決,要求覆核法庭對賠償金額的評定及未有就精神困擾作出賠償的決定 judgment_summary: 法庭駁回申索人的兩項覆核理由。關於賠償金額評定,法庭重申民事訴訟中提出主張的一方有責任證明損失,申索人提供的單據在判決後才發出,不能證明與遺失物品的關係,法庭評定100元象徵式賠償在法律上沒有錯誤。關於精神困擾賠償,法庭指出審裁官的查訊責任並非絕對,申索人在申索書、證人供詞及審訊中均未提及精神困擾,案中亦無醫療證據支持,法庭毋須就此進行調查。法庭維持原來裁決,撤銷各申索人的覆核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jurisdiction_code: HKSCT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小額錢債審裁處 case_location: 小額錢債審裁處 case_object: - 寢具 - 單據(廣興綉莊發出)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申索人要求覆核賠償金額評定及精神困擾賠償 result: 覆核申請被撤銷,維持原來裁決,不作訟費命令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林希維審裁官 reason: 主審審裁官,作出原來裁決及覆核裁決 - entity_name: 廣興綉莊 reason: 申索人提供的單據發出者 - entity_name: 陳振鴻法官 reason: 在謝林案中就審裁官調查責任發出指引 - entity_name: 吳美玲暫委法官 reason: 在陳啟生案中闡述審裁官調查責任 - entity_name: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 reason: 相關法例依據 - entity_name: 《勞資審裁處條例》 reason: 相關案例引用的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