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吳嘉玲 - 吳丹丹 - 徐權能 defendant: - 入境事務處處長 case_reason: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分及居留權的司法覆核案件,涉及《基本法》第24條關於永久性居民類別的解釋,特別是在香港以外出生的中國籍子女(第三類別人士)的居留權問題,以及《人民入境(修訂)(第2號及第3號)條例》的合憲性問題。 judgment_summary: 終審法院審理三宗合併上訴案件,涉及在內地出生的中國籍人士聲稱根據《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三類別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及居留權。法院裁定:(1)特區法院有權審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2)《基本法》第24條不受第22條第4款規限,永久性居民享有不受限制的居留權;(3)「第3號條例」要求持有單程證才可享有居留權的規定違憲,但居留權證明書核實計劃本身合憲;(4)追溯條文違憲;(5)附表1第1(2)(b)段歧視非婚生子女違憲;(6)臨時立法會合法。判決確立了永久性居民的居留權為核心憲法權利。 jurisdiction_code: HKCFA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case_locat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object: - 永久性居民身分 - 居留權 - 《基本法》第24條解釋 - 憑藉血緣取得居留權 - 非婚生子女權利 - 立法機關合憲性審查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司法覆核申請要求確認永久性居民身分及居留權 result: 上訴得直。裁定申請人屬《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三類別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權。「第3號條例」中要求持有單程證的規定違憲並予刪除,追溯條文違憲,非婚生子女歧視條款違憲。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reason: 宣讀一致判決的主審法官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 reason: 主審法官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沈澄 reason: 主審法官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reason: 主審法官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 reason: 主審法官 - entity_name: 吳錫年 reason: 吳嘉玲及吳丹丹的父親及起訴監護人 - entity_name: 張妙祥 reason: 張麗華的父親及起訴監護人 - entity_name: 張麗華 reason: 第三宗上訴案的答辯人(交相上訴),非婚生子女 - entity_name: 資深大律師張健利 reason: 代表申請人的法律代表 - entity_name: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 reason: 代表申請人處理臨時立法會問題的法律代表 - entity_name: 資深大律師馬道立 reason: 代表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法律代表 - entity_name: 原訟庭法官祈彥輝 reason: 原審法官 - entity_name: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reason: 上訴法庭法官 - entity_name: 上訴法庭副庭長黎守律 reason: 上訴法庭法官 - entity_name: 上訴法庭副庭長馬天敏 reason: 上訴法庭法官 - entity_name: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reason: 《基本法》解釋權機關 - entity_name: 臨時立法會 reason: 制定「第2號條例」及「第3號條例」的立法機關,其合法性受到質疑但被裁定合法 - entity_name: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reason: 本案的核心憲法性文件 - entity_name: 《中英聯合聲明》 reason: 《基本法》制定的基礎文件 - entity_name: 《人民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 reason: 1997年7月1日制定,界定永久性居民類別 - entity_name: 《人民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 reason: 1997年7月10日制定,引入居留權證明書計劃,部分條款被裁定違憲 - entity_name: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reason: 根據《基本法》第39條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