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陳國強 defendant: - 吳志樂 case_reason: 本案涉及土地相關爭議,具體案情未在判案書中詳細披露。判案書僅為勘誤通知,對2011年5月17日頒下的判案書作出更正。 judgment_summary: 本文件為勘誤通知,對2011年5月17日頒下的判案書作出技術性更正。更正內容包括:第8頁第3行和第5行中的"蔡小姐"應更正為"葉小姐"。本勘誤不涉及實質性判決內容的修改,僅為人名的技術性更正。 jurisdiction_code: HKLDT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審裁處 case_locat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審裁處 case_object: - 土地爭議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具體控訴內容未在勘誤通知中披露 result: 本文件僅為勘誤通知,實質判決結果未在此文件中說明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葉小姐 reason: 案件中提及的相關人士,原判案書中誤寫為蔡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