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熊達富 - 趙金興 - 劉嘉曦 - 周雄光 - 陳大發 - 吳隨有 - 阮少碧 - 陳志榮 - 陳志堅 defendant: - 律政司司長 case_reason: > 九名露宿於通州街公園的無家者申索人,就康樂文化事務署於2019年12月21日在警方協助下進行的清場行動中,將申索人的私人財物移走並於三日後棄置,向律政司司長提出民事申索,主張被告作為非自願托管者未能行使合理程度的謹慎,違反托管責任,要求賠償財物損失。 judgment_summary: > 案件背景:2019年12月21日,警方與康樂文化事務署在通州街公園進行聯合清場行動,將露宿於公園內九名申索人的私人財物移走,並於三日後將無人認領部分棄置。申索人指署方未有事前通知,僅給予極短時間收拾,且部分無家者不在現場,未能及時收拾個人物品。主要爭議點:(1)署方作為非自願托管者是否已行使合理程度的謹慎;(2)申索人的財物損失範圍及金額。法庭的法律分析:法庭引用Desir Anthony C v Knight Frank案的法律原則,指出非自願托管者若本著真誠行事,但處理他人財物時未行使合理謹慎,仍需承擔責任。法庭認為署方將約70名無家者的物品混雜放入12架一米高的垃圾手推車內,未作分類或記錄,且在申索人代表已於清場後一日半發電郵表明希望取回物品的情況下,仍於三日後將物品棄置,未達到合理謹慎的標準。最終裁決結果:(1)責任問題:裁定署方未能證明已負上非自願托管者應有的責任,申索人勝訴;(2)損失範圍:因申索人未能提供足夠證據(如單據、相片)證明所有被棄物品的種類及價值,法庭僅接納寢具(床墊、睡袋、摺床、枕頭、被等)在行動中被棄置;(3)賠償金額:判令被告向每名申索人支付象徵式賠償100港元及判決後利息;(4)訟費:各方各自負責自己的訟費。 jurisdiction_code: HKSCT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小額錢債審裁處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通州街公園 - 西九龍 case_object: - 寢具賠償 - 象徵式賠償金額的評定 - 私人財物損失賠償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申索康樂文化事務署作為非自願托管者未能行使合理謹慎,違反托管責任,要求賠償財物損失 result: 部分成立,裁定署方未能證明已負上非自願托管者應有的責任,但申索人僅就寢具損失獲象徵式賠償100港元 - charge: 申索各類私人財物(包括現金、床褥、衣物等)的全額賠償 result: 不成立,因申索人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所有被棄物品的種類及價值,僅接納寢具被棄置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林希維審裁官 reason: 主審審裁官,負責審理本案並作出判決 - entity_name: 陳仲賢 reason: 申索人代表,代表熊達富、趙金興、劉嘉曦、阮少碧出庭 - entity_name: 吳衛東 reason: 申索人代表,代表周雄光、陳大發、吳隨有出庭,並曾於清場後向警方及康文署發電郵詢問如何取回物品 - entity_name: 黃汝凝 reason: 被告人代表,代表律政司司長出庭應訊 - entity_name: 康樂文化事務署 reason: 執行清場行動的政府部門,將無家者的私人財物移走並棄置 - entity_name: 吳彥柏督察 reason: 負責清場行動的警方指揮官,作為被告方證人出庭作供 - entity_name: 王先利 reason: 康樂文化事務署公園經理,負責清場行動的執行,作為被告方證人出庭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