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香港電話有限公司(PCCW-HKT TELEPHONE LIMITED) defendant: 電訊管理局 case_reason: 上訴委員會是否有酌情權在上訴待決期間暫緩執行電訊管理局局長發出的指示 judgment_summary: 本案涉及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就電訊管理局局長根據《電訊條例》第36B(1)(a)(iii)條發出的指示向電訊(競爭條文)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並申請在上訴待決期間暫緩執行該指示。上訴委員會主席及上訴法庭均裁定上訴委員會沒有酌情權暫緩執行。終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電訊條例》第32N(2)條僅禁止自動暫緩執行,並未明文禁止酌情暫緩執行。法院裁定,上訴委員會為有效行使其明示獲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具有隱含權力在上訴待決期間酌情暫緩執行有關事項。終審法院判決上訴得直,宣告上訴委員會具有該酌情權,並判給上訴人訟費。 jurisdiction_code: HKCFA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case_locat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object: 電訊監管、行政上訴程序、暫緩執行權力 judgment_result: 上訴得直,宣告上訴委員會具有酌情權在上訴待決期間暫緩執行有關事項 involved_entities: - 香港電話有限公司(上訴人) - 電訊管理局(答辯人) - 電訊(競爭條文)上訴委員會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