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defendant: - 新世界發展有限公司 - 拿督鄭裕彤博士 - 鄭家純博士 - 冼為堅博士 - 梁仲豪 case_reason: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新世界發展有限公司及其四名執行董事展開紀律程序,指控他們違反《上市規則》和上市協議,涉及在2001年3月公布中期業績前選擇性地向某些分析員泄露股價敏感資料。答辯人質疑紀律委員會主席發出的程序指示,認為該指示限制法律代表在聆訊中的作用,侵犯了他們根據《基本法》第35條、《香港人權法案》第10條及普通法下的「程序公平」原則所享有的權利。 judgment_summary: 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推翻上訴法庭的判決。法院裁定紀律委員會並非《基本法》第35條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因為該條文只適用於行使香港特區獨立司法權的法院。法院亦裁定答辯人過早提出司法覆核,因為他們未能證實程序指示必然導致不公平,且未有首先盡量利用《上市規則》所提供的覆核和上訴渠道。法院強調,普通法下的「程序公平」原則適用於紀律委員會,但是否需要全面法律代表須視乎個別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不能在聆訊開始前預先判定。 jurisdiction_code: HKCFA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case_locat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object: - 《基本法》第35條的詮釋 - 紀律委員會的法律地位 - 法律代表權利 - 程序公平原則 - 司法覆核的時機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質疑紀律委員會程序指示的合法性 result: 上訴得直,原訟法庭判決獲恢復,答辯人的司法覆核申請被駁回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reason: 主審法官之一,撰寫判案書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reason: 主審法官之一,同意包致金和李義的判決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reason: 主審法官之一,撰寫主要判案書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鮑偉華爵士 reason: 主審法官之一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伍爾夫勳爵 reason: 主審法官之一 - entity_name: 原訟法庭法官夏正民 reason: 原訟法庭法官,駁回答辯人的司法覆核申請 - entity_name: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reason: 上訴法庭法官,推翻原訟法庭判決(其判決被終審法院推翻) - entity_name: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reason: 監管港交所的機構 - entity_name: 上市委員會 reason: 履行港交所職務及職權的機構 - entity_name: 紀律委員會 reason: 處理紀律事宜的上市委員會小組委員會 - entity_name: 上市科 reason: 負責執行和實施《上市規則》,調查和跟進紀律事宜 - entity_name: 郭先生(Terence Kwok) reason: 新世界企業傳訊部僱員,被指向分析員披露中期利潤數字 - entity_name: 高盛(Goldman Sachs) reason: 投資行,其分析員提供新世界中期利潤預測 - entity_name: 唯高達(Vickers Ballas) reason: 投資行,其分析員提供新世界中期利潤預測 - entity_name: 資深大律師John Griffiths先生 reason: 代表答辯人的資深大律師 - entity_name: 御用大律師David Pannick先生 reason: 代表港交所的御用大律師 - entity_name: 資深大律師莊施格先生 reason: 代表港交所的資深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