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文貴益 defendant: - 劉炳興 jurisdiction_code: HKLAT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勞資審裁處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reason: >- 申請人文貴益聲稱答辯人劉炳興欠租,雙方爭議是否具租務關係。 case_object: - 租金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雙方是否有租務關係 (責任問題) result: 勝訴。法庭裁斷雙方有一按年的定期租賃,而答辯人有欠租。 - charge: 欠租金額 (損失範圍) result: 部分勝訴。判給答辯人由2014年2月3日至交回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為止的欠租/中間收益,以每年1,400元計算。 - charge: 訟費 (損失範圍) result: 申請人勝訴。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的訟費3,300元。 judgment_summary: >- 本案涉及文貴益與劉炳興之間的租金爭議,雙方是否具租務關係為核心爭議點。法庭通過分析雙方多年交付金錢的行為及證詞,認定存在一按年的定期租賃關係,而劉炳興有欠租。法庭評估了相關證據,認為劉炳興最初誤以為支付的是租金而非「保護費」,並最終裁斷雙方有一按年的定期租賃。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1F條規定,法庭判給文貴益由2014年2月3日至交回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為止的欠租/中間收益,以每年1,400元計算,並命令劉炳興支付訟費3,300元。若劉炳興在指定日期前支付所有欠款及訟費,可獲沒收租賃權的寬免。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吳紹林審裁處成員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 entity_name: 文貴益 reason: 申請人,在案件中聲稱是出租人。 - entity_name: 劉炳興 reason: 答辯人,在案件中聲稱是租客。 - entity_name: 文立基 reason: 申請人的兒子,代表申請人作供。 - entity_name: 劉天才 reason: 答辯人的兒子,代表答辯人在聆訊中作供。 - entity_name: 劉福祥 reason: 答辯人的兒子,代表答辯人在聆訊中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