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te": "31 Oct, 2006", "Action No.": "HCB5969/2006", "Neutral Cit.": "[2006] HKCFI 1998", "case_title": "有關何添的事宜", "page_title": "有關何添的事宜 | [2006] HKCFI 1998 | HKLII", "case_history": [ { "name": "HCB5969/2006", "link": "https://www.hklii.hk/tc/appealhistory/HCB/2006/5969" } ], "appeal_history": [], "case_url": "https://www.hklii.hk/tc/cases/hkcfi/2006/1998", "neutral_cit": "[2006] HKCFI 1998", "court_code": "HKCFI", "content": "HCB005969/2006 有關何添的事宜\nHCB 5969/2006\n香港特別行政區\n高等法院原訟法庭\n民事司法管轄權\n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06年第5969號\n______________________\n有關欠債人何添的事宜\n有關債權人英國保誠保險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n______________________\n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公開聆訊\n聆訊日期 : 2006年10月31日\n判案書日期 : 2006年10月31日\n判案書\n1.\n這個破產呈請,由英國保誠保險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法庭就何添先生作出破產命令。\n2.\n何先生以前為呈請人服務,他是一名保險從業員。2000 年12月期間,何先生加入呈請人工作,作為保險代理,簽署了四份協議,同意呈請人定下的條款,給予他預支佣金,和日後在賺取的佣金扣除。\n3.\n由於何先生未能達到呈請人定下的工作指標,呈請人在2002年1月1日,終止了對何先生預支佣金的安排。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何先生有法律責任,償還之前預支的佣金。\n4.\n2002年8月12日,何先生在呈請人發給他的信件上簽署,確認在2002年7月,他欠下呈請人的金額為HK$114,701.74。\n5.\n2004年3月8日,呈請人又去信何先生,通知他直至2003年11月30日,他所欠的金額為HK$97,058.26。假若何先生仍未達到呈請人工作指標的要求,呈請人有權在2005年1月31日或之前終止他的代理協議。一旦終止協議,何先生即需全數歸還欠下呈請人的債項。不過如果何先生達到呈請人工作指標的要求,而呈請人又願意在2005年2月1日或之後,繼續委任他為保險代理的話,呈請人同意不追討他欠下的債項。上述信件的條款,何先生一一接受。在2004年3月9日,他在呈請人發給他的信件,加簽確認。\n6.\n由於何先生一直沒有達到呈請人工作上的要求,2004年10月20日,呈請人終止了他的委任,由2004年10月19日生效。\n7.\n根據2004年3月9日雙方達成的協議,何先生需要即時清還欠下呈請人的款項。2004年11月17日,呈請人去信何先生,要求償還HK$99,031.86,其中HK$97,058.26為上述追討預支佣金的欠款,另外HK$1,973.60是其他的欠款。\n8.\n2004年11月26日,呈請人發信何先生,提出以12個月期限分期還款的建議,但是何先生沒有接受。2005年8月11日,呈請人在報章刊登法定要求償債書,向何先生追討HK$99,031.86。2006年7月28日,呈請人入禀高等法院,要求頒令何先生破產。呈請書在2006年8月14日,以面交方式送達何先生。\n9.\n其後,何先生與呈請人接觸,呈請人又提出了新的還款建議,但何先生都沒有接受。\n10.\n何先生對於呈請人追討的債項,並無任何實質的爭議,也沒有能力償還。在這情況下,本席必須作出破產命令。呈請人的訟費,將由何先生的資產支付。\n(關淑馨)\n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n呈請人 : 由普衡律師事務所蕭泳茵律師代表出席\n債務人 : 何添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n破產管理署 : 由該署張偉顏大律師代表出席", "attachments": [ { "download_url":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06/HCB005969_2006.doc", "file_name": "HCB005969_2006.doc", "file_ext": ".doc", "status": "success"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