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財政司司長 defendant: - 官永義 - 陳建成 case_reason: 針對內幕交易審裁處根據《證券(內幕交易)條例》進行的研訊提出上訴,主要爭議點包括:《香港人權法案》第10及11條是否適用於有關法律程序;審裁處採用強制對可導致入罪的問題而提供的答案是否符合人權法案;以及審裁處所運用的舉證標準是否適當。 judgment_summary: 終審法院審理兩宗合併上訴(FACV19/2007及FACV20/2007),涉及內幕交易審裁處對官永義和陳建成作出的不利裁決。法院裁定,由於審裁處有權根據《證券條例》第23(1)(c)條判處罰款,有關法律程序涉及對刑事控告作出判定,因此《人權法案》第10及11條適用。法院認為審裁處使用根據《證監會條例》第33(4)條強制取得的證據違反人權法案,且應運用"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的刑事舉證標準。最終,法院宣告第23(1)(c)條無效,恢復審裁處針對答辯人的不利裁決,但僅恢復根據第23(1)(a)、23(1)(b)和27條作出的命令。 jurisdiction_code: HKCFA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case_locat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object: - 內幕交易 - 人權保障 - 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權 - 刑事舉證標準 - 公正審問權利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內幕交易(違反《證券(內幕交易)條例》第9(1)(a)、9(1)(c)及9(1)(e)條) result: 財政司司長的上訴部分得直。終審法院裁定:(1)上訴得直,但只限於補救方法、根據《證券條例》第23條作出的命令以及上訴法庭席前的法律程序的訟費;(2)宣告《證券條例》第23(1)(c)條(判處罰款的權力)無效;(3)恢復審裁處針對官永義和陳建成作出的內幕交易不利裁決;(4)恢復審裁處根據第23(1)(a)條(取消資格命令)、第23(1)(b)條(繳付款項)和第27條(研訊開支)作出的命令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李國能 reason: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主審法官之一 - entity_name: 包致金 reason: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主審法官之一 - entity_name: 陳兆愷 reason: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主審法官之一 - entity_name: 李義 reason: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主審法官之一 - entity_name: 梅師賢爵士 reason: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撰寫主要判詞 - entity_name: 永富建設 reason: 涉案上市公司,其股票交易涉及內幕交易 - entity_name: 永義國際 reason: 涉案上市公司,在Pollon Group收購前擁有永富75%股權 - entity_name: Pollon Group reason: 收購永富75%股權的公司 - entity_name: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reason: 根據《證監會條例》第33條就內幕交易展開調查的監管機構 - entity_name: 鍾奇濤 reason: 被財政司司長要求審裁處研訊的涉案人士之一 - entity_name: 林平穩 reason: 被財政司司長要求審裁處研訊的涉案人士之一 - entity_name: 麥明康法官 reason: 內幕交易審裁處主席 - entity_name: 呂汝漢教授 reason: 內幕交易審裁處成員 - entity_name: 陳建豐先生 reason: 內幕交易審裁處成員 - entity_name: 馬道立 reason: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訴法庭成員 - entity_name: 鄧國楨 reason: 上訴法庭副庭長,上訴法庭成員 - entity_name: 石仲廉 reason: 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