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GA - PA - FI - JA defendant: - 入境事務處處長 case_reason: 經核實難民及獲確立酷刑聲請人在香港是否享有憲法保障的工作權。爭議點包括《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6條、《基本法》第33條是否賦予工作權,以及處長行使酌情權拒絕給予工作准許是否構成不人道處遇。 judgment_summary: 終審法院審理四宗合併上訴(FACV 7, 8, 9及10/2013),涉及三名經核實難民(GA、FI、JA)及一名獲確立酷刑聲請人(PA)。上訴人主張他們在香港享有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處長拒絕給予工作准許侵犯了該權利。終審法院裁定:(1) 因《人權法案條例》第11條及英國保留條文,上訴人不能倚賴《人權法案》第14條;(2) 《文化公約》第6條沒有納入香港本地法律;(3) 《基本法》第33條只保障選擇職業的自由,不包括廣泛工作權;(4) 普通法不包含工作權。但法院確認,如禁止工作會引致不人道處遇,處長必須運用酌情權給予工作准許。終審法院一致駁回所有上訴。 jurisdiction_code: HKCFA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case_locat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object: - 難民工作權 - 酷刑聲請人權利 - 出入境管制權力 - 工作准許酌情權 - 不人道處遇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司法覆核申請,要求確認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及撤銷處長拒絕給予工作准許的決定 result: 駁回所有上訴。裁定上訴人不享有憲法保障的工作權,但確認如有不人道處遇,處長須給予工作准許。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reason: 主審法官,撰寫主要判案書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reason: 主審法官,贊同首席法官判決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 reason: 主審法官,贊同首席法官判決及陳兆愷法官意見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 reason: 主審法官,就《基本法》第39(1)條補充意見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簡嘉麒勳爵 reason: 主審法官,贊同首席法官判決 - entity_name: 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 reason: 原訟法庭審理本案,部分撤銷處長決定 - entity_name: 上訴法庭法官霍兆剛 reason: 上訴法庭審理本案,駁回所有上訴 - entity_name: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香港辦事處 reason: 負責處理難民庇護聲請及安排移居 - entity_name: Ubamaka v Secretary for Security案 reason: 重要先例,處理《人權法案條例》第11條的解釋及不人道處遇標準 - entity_name: R (Limbuela)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案 reason: 英國上議院判例,關於不人道處遇的最低嚴重性標準 - entity_name: 御用大律師Michael Fordham reason: 代表各上訴人 - entity_name: 御用大律師David Pannick勳爵 reason: 代表答辯人 - entity_name: 資深大律師石永泰 reason: 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