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鄭國華 - 黎亞來 - 廖發開 - 何清海 - 徐志中 defendant: - 利興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jurisdiction_code: HKLAT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勞資審裁處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reason: >- 五名申索人(鄭國華、黎亞來、廖發開、何清海及徐志中)就被告公司(利興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未有支付遣散費或終止僱傭金提出申索。 case_object: - 遣散費 - 終止僱傭金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五名申索人與被告公司的僱傭合約終結 (責任問題) result: 勝訴。法庭認為被告公司未能提供實質證據支持其說法,且考慮到雙方之後的行為,裁定僱傭關係隨着食環署合約終結而告終。 - charge: 遣散費申索 (損失範圍) result: 勝訴。法庭裁決五名申索人因被解僱而獲支付遣散費,金額分別為第三申索人港幣13,412.05元;第四申索人港幣3,003.42元;第七申索人港幣21,848元;第九申索人港幣13,827.86元;第十一申索人港幣13,826.82元,並計算利息。 - charge: 終止僱傭金的追討 (損失範圍) result: 敗訴。法庭撤銷了此項追討,因為已裁決五名申索人獲支付遣散費。 - charge: 訟費安排 (損失範圍) result: 勝訴。法庭命令被告公司支付各申索人的訟費及利息,金額分別為第三申索人港幣197元;第四申索人港幣1,020元;第七申索人港幣180元;第九申索人港幣290元;第十一申索人港幣199元,並計算利息。 judgment_summary: >- 本案涉及五名申索人(鄭國華、黎亞來、廖發開、何清海及徐志中)與被告公司(利興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之間因未支付遣散費或終止僱傭金而產生的爭議。法庭根據《僱傭條例》第31D條裁定雙方僱傭關係於2011年12月31日終結,五名申索人因此獲支付遣散費及訟費。法庭認為被告公司未能提供實質證據支持其說法,且考慮到雙方之後的行為,認定五名申索人在被單方面調派後行使了終止僱傭合約的權利。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林美施審裁官 reason: 本案主審審裁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 entity_name: 鄭國華 reason: 第三申索人之一。 - entity_name: 黎亞來 reason: 第四申索人。 - entity_name: 廖發開 reason: 第七申索人。 - entity_name: 何清海 reason: 第九申索人。 - entity_name: 徐志中 reason: 第十一申索人。 - entity_name: 利興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reason: 被告公司,涉案公司。 - entity_name: 胡瀞心 reason: 被告公司的執行董事,出席12月28日會議的代表。 - entity_name: 胡美蓮 reason: 「清潔工人職工會」幹事,出席12月28及29日會議的代表。 - entity_name: 食物環境衛生署 reason: 與被告公司簽訂灣仔街道潔淨服務合約的政府部門。 - entity_name: 勞工處 reason: 收到員工投訴並參與會議的政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