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林育麟 defendant: - 入境事務處處長 case_reason: 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涉及《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關於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的居留權問題,以及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居留權問題的解釋的適用。 judgment_summary: 本案涉及申請人林育麟申請香港居留權的上訴。申請人於1968年5月9日在國內出生,出生時父母都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上訴法庭依據終審法院在吳小彤案的判決及人大常委會解釋,裁定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必須符合三項條件之一才可獲法庭頒發濟助:(1)1997年7月1日前已抵港且出生時父母之中最少一人已是永久性居民;(2)有合法期望者;(3)政府寬免政策受惠者。本案申請人不符合任何一項條件,因此沒有居留權,必須先向國內機關取得單程證才可在香港行使永久性居民的居留權。上訴法庭駁回上訴,不作出訟費命令。 jurisdiction_code: HKCA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ase_locat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object: - 居留權申請 - 《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的解釋 - 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的權利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 result: 上訴被駁回,申請人不符合居留權條件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胡國興 reason: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主審法官並頒發判案書 - entity_name: 張澤祐 reason: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主審法官 - entity_name: 何展鵬 reason: 律政司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 reason: 在吳嘉玲案、陳錦雅案及吳小彤案中作出相關判決 - entity_name: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reason: 於1999年6月26日對居留權問題作出解釋 - entity_name: 《基本法》 reason: 第24條第2款第(3)項及第22條第4款為本案法律依據 - entity_name: 《入境條例》 reason: 第11條、第13條和第19(1)條賦予入境事務處處長酌情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