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熊達富 - 趙金興 - 劉嘉曦 - 周雄光 - 陳大發 - 吳隨有 - 阮少碧 - 陳志榮 - 陳志堅 defendant: 律政司司長 case_reason: > 九名露宿者就康文署在通州街公園清场行动中将其私人财物移走并于三日后弃置,向律政司司长提出申索,要求赔偿私人财物损失 judgment_summary: > 本案涉及2019年12月21日警方与康文署在通州街公园进行的联合清场行动。署方将露宿者的私人财物移走并放入垃圾手推车,三日后将无人认领部分弃置。九名申索人主张署方未尽合理谨慎责任。法庭引用Desir Anthony C案中吴美玲法官阐述的非自愿托管者法律原则,认定托管者须本着真诚行事并行使合理程度的谨慎。法庭裁定署方虽无恶意,但将约70名露宿者的物品混杂放入12架一米高垃圾手推车,未进行分类或记录,且在申索人代表已发邮件表明取回意愿后仍将物品弃置,未达到合理谨慎标准。在损失范围方面,因申索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物品及价值,法庭仅认定寝具损失,判给每名申索人象征式赔偿100港元及判决后利息,各方自负讼费。 jurisdiction_code: HKSCT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小額錢債審裁處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九龍 case_object: - 私人财物损失赔偿 - 非自愿托管者责任的认定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责任问题(康文署作为非自愿托管者是否已行使合理程度的谨慎) result: 申索人胜诉。法庭裁定被告方未能在相对可能性下证明其已负上非自愿托管者应有的责任。署方将物品混杂放入垃圾手推车而未进行分类或记录,且在知悉申索人希望取回物品后仍将物品弃置,未达到合理谨慎标准。 - charge: 损失范围(申索各类私人财物的损失赔偿) result: 部分胜诉。因申索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如单据或照片)证明具体物品及价值,法庭仅认定寝具(床垫、睡袋、摺床、枕头、被等)损失,判给每名申索人象征式赔偿100港元及判决后利息。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林希維審裁官 reason: 主审审裁官 - entity_name: 吴美玲法官 reason: 在Desir Anthony C v Knight Frank (Services) Ltd & Others案中阐述侵佔財物与非自愿托管者的法律原则,本案引用其判词第82-83段及第97段关于托管者须行使合理谨慎责任的论述 - entity_name: 康樂文化事務署 reason: 执行清场行动的政府部门,作为非自愿托管者负有合理谨慎责任 - entity_name: 吳彥柏督察 reason: 负责清场行动的警方指挥官,出庭作证关于行动时间安排 - entity_name: 王先利 reason: 康文署公园经理,出庭作证关于清场程序及物品处理方式 - entity_name: 陳仲賢 reason: 部分申索人的代表 - entity_name: 吳衛東 reason: 部分申索人的代表,曾于2019年12月23日向警方及康文署发电邮询问如何取回物品 - entity_name: 黃汝凝 reason: 被告人代表 - entity_name: 馮庭碩資深大律師 reason: 在Hui Cheung Fai v Daiwa Development Ltd案中列举评估证人可信性的相关原则,本案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