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熊達富 - 趙金興 - 劉嘉曦 - 周雄光 - 陳大發 - 吳隨有 - 阮少碧 - 陳志榮 - 陳志堅 defendant: 律政司司長 case_reason: > 九名露宿者就康文署清場行動中移走並棄置其私人財物,向律政司司長申索賠償 judgment_summary: > 本案涉及2019年12月21日警方與康文署在通州街公園進行的聯合清場行動,署方將露宿者的私人財物移走並放入垃圾手推車,三日後將無人認領部分棄置。九名申索人主張署方未盡合理謹慎責任。法庭引用Desir Anthony C v Knight Frank (Services) Ltd & Others [HCSA 36/2013]案中吳美玲法官(第82-83段及第97段)闡述的非自願托管者法律原則,認定托管者須本著真誠行事並行使合理程度的謹慎。法庭亦引用Hui Cheung Fai v Daiwa Development Ltd [HCA 1734/2009]案中馮庭碩資深大律師(當時官階為暫委法官)列舉的評估證人可信性原則(第77-81段)。法庭裁定署方雖無惡意,但未達到合理謹慎標準:(1)將約70名露宿者的物品混雜放入12架一米高垃圾手推車,未進行分類或記錄;(2)在申索人代表已於2019年12月23日發郵件表明取回意願後仍將物品棄置;(3)僅透過在場者通知不在場者,未張貼告示。法庭拒絕署方關於申索人"自願放棄財物"的抗辯,認為要求老弱傷殘的露宿者在一米深的垃圾手推車內尋找物品過於強人所難。在損失範圍方面,因申索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單據、照片)證明具體物品及價值,且部分證供前後矛盾(如劉嘉曦關於現金數額、周雄光關於床褥的證供),法庭僅認定寢具損失,判給每名申索人象徵式賠償100港元及判決後利息。儘管只判給象徵式賠償,法庭認為申索人在責任問題上勝訴,故命令各方自負訟費。 jurisdiction_code: HKSCT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小額錢債審裁處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九龍 case_object: - 私人财物损失赔偿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康文署作为非自愿托管者,在清场行动中处理无家者财物时是否已行使合理程度的谨慎(责任问题) result: 申索人胜诉。法庭裁定署方未达到合理谨慎标准:(1)将约70名露宿者的物品混杂放入12架一米高垃圾手推车,未进行分类或记录;(2)在申索人代表已于2019年12月23日发邮件表明取回意愿后仍将物品弃置;(3)仅透过在场者通知不在场者,未张贴告示。法庭拒绝署方关于申索人"自愿放弃财物"的抗辩。 - charge: 申索各类私人财物(包括寝具、现金、衣物、床褥等)的损失赔偿(损失范围) result: 部分胜诉。因申索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单据、照片)证明具体物品及价值,且部分证供前后矛盾(如劉嘉曦關於現金數額、周雄光關於床褥的證供),法庭仅认定寝具(床垫、睡袋、摺床、枕头、被等)损失,判给每名申索人象征式赔偿100港元及判决后利息。其他财物申索不获支持。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林希維審裁官 reason: 主審審裁官,負責審理本案並作出判決 - entity_name: 吳美玲法官 reason: 在Desir Anthony C v Knight Frank (Services) Ltd & Others [HCSA 36/2013]案中擔任暫委法官,闡述侵佔財物與非自願托管者的法律原則(第82-83段及第97段),本案引用其關於托管者須行使合理謹慎責任的論述 - entity_name: 馮庭碩資深大律師 reason: 在Hui Cheung Fai v Daiwa Development Ltd [HCA 1734/2009]案中擔任暫委法官,列舉評估證人可信性的相關原則(第77-81段),本案引用 - entity_name: 康樂文化事務署 reason: 執行清場行動的政府部門,作為非自願托管者負有合理謹慎責任 - entity_name: 吳彥柏督察 reason: 負責清場行動的警方指揮官,出庭作證關於行動時間安排 - entity_name: 王先利 reason: 康文署公園經理,出庭作證關於清場程序及物品處理方式 - entity_name: 陳仲賢 reason: 部分申索人的代表律師 - entity_name: 吳衛東 reason: 部分申索人的代表律師,曾於2019年12月23日向警方及康文署發電郵詢問如何取回物品 - entity_name: 黃汝凝 reason: 被告人代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