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香港特別行政區 defendant: - 郭宇謙 case_reason: 上訴人郭宇謙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有罪,針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包括: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的行為有猥褻成分及/或有猥褻意圖;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控方第一證人被觸碰位置的分歧;裁判官以上訴人在警誡口供中說過他的右手觸碰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臀部以支持定罪並不正確;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意外或無意識觸碰。 judgment_summary: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上訴人郭宇謙針對猥褻侵犯罪定罪的上訴案件(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278號,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7796號)。控方證據顯示第一證人在街上與男友攜手而行時,感覺股溝被上訴人的手指按下約1秒。辯方案情中上訴人否認非禮,指當時急步行走雙手搖擺,不小心碰到第一證人。法庭審理發現控方證據存在重要疑點:第一證人向女警指稱被觸碰位置先說右邊臀部後說中間股溝,存在重大分歧;第二證人作供時指第一證人在警署時不肯定是否上訴人觸碰她,但身分由始至終沒有爭議,證據有缺餘未能釋疑。法官馮驊認為上訴人所提的兩個疑點均屬重要,第一證人都沒有作出合理解釋,因此即席批准上訴,上訴得直。 jurisdiction_code: HKCFI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ase_locat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object: - 猥褻侵犯罪 - 定罪上訴 -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猥褻侵犯罪 result: 上訴得直,原審定罪被推翻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馮驊 reason: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主審法官 - entity_name: 陳詠嫻 reason: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 entity_name: 吳達輝 reason: 大律師,由鄧黃張律師事務所轉聘代表上訴人 - entity_name: 控方第一證人 reason: 聲稱被猥褻侵犯的受害人 - entity_name: 控方第二證人 reason: 第一證人的男友,目擊者並與上訴人對質後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