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香港特別行政區 defendant: - 許智峯 case_reason: 被告許智峯是立法會議員,於2018年4月24日在立法會大樓內,從一名政府人員手中搶去手機,並在未經授權下閱讀手機內資料及上載檔案至自己的電郵帳戶。控方指控被告干犯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及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三項罪行。 judgment_summary: 本案涉及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在立法會大樓內搶奪政府人員手機的刑事案件。2018年4月24日,被告在立法會大樓電梯大堂遇見保安局高級行政主任梁諾施,該人員當時正執行監察立法會議員行蹤的工作。被告強行搶去其手機,進入洗手間閱讀手機資料,並將5個PDF檔案上載至自己的Gmail帳戶後刪除記錄。裁判官裁定被告三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普通襲擊罪、阻礙公職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罪及目的在於使其本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裁判官認為被告雖主觀認為政府違反私隱法例,但其行為並無合法理據,屬不誠實行為,且阻礙了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jurisdiction_code: HKMAGC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東區裁判法院 case_locat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東區裁判法院 case_object: - Samsung手提電話(手機) - 載有68位立法會議員資料的紙張(A4紙) - 谷歌試算表應用程式 - 5個PDF檔案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普通襲擊 result: 罪名成立 - charge: 阻礙公職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result: 罪名成立 - charge: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result: 罪名成立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梁諾施 reason: 控方第一證人,保安局高級行政主任,被搶手機的受害人 - entity_name: 黎惠珊 reason: 運輸及房屋局助理秘書長,監察小組組長 - entity_name: 鄭朗峰 reason: 運輸及房屋局助理秘書長,監察小組統籌員 - entity_name: 梁榮燊 reason: 運輸及房屋局二級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監察小組技術支援 - entity_name: 符傳富 reason: 運輸及房屋政治助理,從被告手中取回手機 - entity_name: 鄭念慈 reason: 裁判官,主審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