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熊達富 - 趙金興 - 劉嘉曦 - 周雄光 - 陳大發 - 吳隨有 - 阮少碧 - 陳志榮 - 陳志堅 defendant: - 律政司司長 case_reason: > 九名露宿者因警方與康文署於2019年12月21日在通州街公園進行聯合清場行動時,僅給予極短時間收拾個人物品,並於三日後將無人認領物品棄置,向律政司司長(代表康文署)申索財物損失賠償。 judgment_summary: > 本案涉及九名露宿者在通州街公園的財物被康文署清理並棄置。2019年12月21日,警方與康文署進行聯合清場行動,要求無家者在短時間內收拾物品,隨後將無人收拾的物品放入十二架垃圾手推車並移至壁球中心後門,三日後將無人認領部分棄置。核心爭議在於康文署作為非自願托管者是否已行使合理謹慎責任。法庭引用Desir Anthony C v Knight Frank案及Chan Cho Fai v Lam Kit Heung案的法律原則,指出非自願托管者須真誠行事並對物品作出合理照顧。法庭審視證據後認為:(1)署方將物品放入垃圾手推車且未分類或拍照記錄,令約七十名無家者難以在眾多物品中尋找自己財物;(2)署方雖稱透過在場者通知不在場者,但未如以往張貼告示,且物品已混亂一團;(3)申索人代表於2019年12月23日凌晨已發電郵表明希望取回物品,但署方仍於三日後棄置;(4)署方未能證明已履行合理謹慎責任。法庭裁定署方在責任問題上敗訴。然而,在損失範圍方面,法庭認為各申索人未能提供足夠證據(如單據或相片)證明被棄物品的種類及價值,部分證供更出現前後矛盾,故僅接納寢具被棄置的事實,判給每名申索人象徵式賠償100港元及判決後利息,各方自行承擔訟費。 jurisdiction_code: HKSCT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小額錢債審裁處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object: - 個人財物(主要為寢具,包括床墊、睡袋、摺床、枕頭、被等)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康文署作為非自願托管者是否已行使合理謹慎責任處理露宿者財物 (責任問題)" result: "申索人勝訴。法庭裁定康文署未能證明已履行非自願托管者應有的合理謹慎責任。理由包括:(1)將約七十名無家者的物品混亂放入十二架一米高垃圾手推車而未分類或記錄,令物主難以尋找;(2)僅透過在場者口頭通知而未張貼告示;(3)在申索人代表已於2019年12月23日表明希望取回物品的情況下,仍於三日後棄置物品;(4)未對眾多物品進行簡單記錄或拍照以作合理照顧。" - charge: "各申索人因財物被棄置而遭受的損失金額 (損失範圍)" result: "部分勝訴。法庭認為各申索人未能提供足夠證據(單據或相片)證明被棄物品的具體種類及價值,部分證供更出現前後矛盾(如劉嘉曦關於現金組成的說法不一致、周雄光稱床褥已尋回),故僅接納寢具被棄置的事實。判給每名申索人象徵式賠償100港元及判決後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由裁斷日起計至款項付清時止)。訟費方面,鑑於申索人在責任問題上勝訴但僅獲象徵式賠償,法庭命令各方自行承擔訟費。"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康樂文化事務署 reason: 被告方所代表的政府部門,負責管理通州街公園,於2019年12月21日進行清場行動並移走及棄置露宿者財物,被指未履行非自願托管者的合理謹慎責任。 - entity_name: 林希維審裁官 reason: 本案主審審裁官,於西九龍法院大樓審理本案並作出判決。 - entity_name: 吳彥柏督察 reason: 警方指揮官,負責2019年12月21日在通州街公園的聯合清場行動,供稱曾給予無家者至少二十五分鐘收拾物品。 - entity_name: 王先利 reason: 康文署公園經理,負責通州街公園管理,供稱署方一貫做法是將無人認領物品保留三日,並曾要求在場無家者通知不在場者物品去向。 - entity_name: 陳仲賢 reason: 代表熊達富、趙金興、劉嘉曦、阮少碧等申索人的代表律師。 - entity_name: 吳衛東 reason: 代表周雄光、陳大發、吳隨有等申索人的代表律師,並於2019年12月23日凌晨向警方及康文署發電郵詢問如何取回被清理的個人財物。 - entity_name: 黃汝凝 reason: 代表被告人律政司司長的代表律師,出席所有九宗合併審理的案件。 - entity_name: 馮庭碩資深大律師 reason: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在Hui Cheung Fai v Daiwa Development Ltd案(HCA 1734/2009)第77至81段列舉評估證人誠實及可信性的相關原則,本案引用其判詞作為評估證供的法律依據。 - entity_name: 吳美玲法官 reason: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在Desir Anthony C v Knight Frank (Services) Ltd & Others案(HCSA 36/2013)第82、83及97段闡述侵佔財物與非自願托管者的法律原則,本案多次引用其判詞作為核心法律依據,特別是關於非自願托管者須真誠行事並行使合理謹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