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熊達富 - 趙金興 - 劉嘉曦 - 周雄光 - 陳大發 - 吳隨有 - 阮少碧 - 陳志榮 - 陳志堅 defendant: - 律政司司長 case_reason: 警方與康文署在通州街公園進行聯合清場行動,將露宿者的私人財物移走並於三日後棄置,各申索人要求賠償損失 judgment_summary: 法庭裁定署方作為非自願托管者,未能行使合理程度的謹慎。署方將物品放入十二架垃圾手推車,沒有系統地擺放供認領,要求老弱傷殘的無家者在一米深的手推車內尋找物品過於強人所難。署方沒有將物品分類或拍照,未達到合理謹慎程度。申索人曾透過社工表明希望取回物品,但署方仍在三天後棄置。法庭裁定署方未能證明已負上非自願托管者應有的責任。各申索人只能證明寢具被棄置,每人獲象徵式賠償100元及判決後利息,不作訟費命令。 jurisdiction_code: HKSCT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小額錢債審裁處 case_location: 小額錢債審裁處 case_object: - 寢具(床墊、睡袋、摺床、枕頭、被等) - 垃圾手推車 - 通州街公園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各申索人要求賠償被棄置的私人財物損失 result: 各申索人勝訴,被告方須支付每名申索人100元及判決後利息,不作訟費命令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康樂文化事務署 reason: 與警方進行聯合清場行動 - entity_name: 通州街公園 reason: 清場行動發生地點 - entity_name: 吳彥柏督察 reason: 負責清場行動的警方指揮官 - entity_name: 王先利 reason: 康文署公園經理,參與清場行動 - entity_name: 吳先生 reason: 申索方代表,曾向警方及康文署發電郵查詢 - entity_name: 南昌邨 reason: 公園附近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