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鄭國華 - 黎亞來 - 廖發開 - 何清海 - 徐志中 defendant: - 利興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case_reason: 五位申索人向被告公司追討遣散費及終止僱傭金。 judgment_summary: 勞資審裁處於2012年7月13日作出裁決,五位申索人的遣散費申索得直,被告公司須即時支付遣散費,金額分別為:第三申索人港幣13,412.05元、第四申索人港幣3,003.42元、第七申索人港幣21,848元、第九申索人港幣13,827.86元、第十一申索人港幣13,826.82元。五位申索人第二項有關終止僱傭金的追討被撤銷。被告公司須即時支付訟費予五位申索人。被告公司不服裁決提出覆核申請,於2012年8月6日進行覆核聆訊。審裁官認為被告公司的理據早已在審訊時提出並不獲接納,並無任何新增理據支持覆核申請,因此不批准覆核申請。審裁官亦不批准被告公司暫緩發放裁決款項港幣67,996.81元的申請,考慮到五名申索人已屆高齡及上訴程序對他們的影響。 jurisdiction_code: HKLAT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勞資審裁處 case_locat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object: - 遣散費 - 終止僱傭金 - 僱傭權益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遣散費申索 result: 申索得直,被告公司須支付五位申索人遣散費合共港幣65,918.15元 - charge: 終止僱傭金申索 result: 申索被撤銷 - charge: 覆核申請 result: 不予批准 - charge: 暫緩發放裁決款項申請 result: 不予批准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林美施 reason: 主審審裁官,作出原審裁決及覆核裁決 - entity_name: 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第39(3)條 reason: 判決款額利息計算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