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CHAK HAK T/A STANDARD (HONG KONG) CO. defendant: - 精誼紙品廠 jurisdiction_code: HKCFI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reason: >- 精誼紙品廠就CHAK HAK T/A STANDARD (HONG KONG) CO.未支付貨款提出申索,被告方否認承擔債務。 case_object: - 貨款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被告人的上訴許可 (責任問題) result: 駁回。法庭認為被告不能顯示其上訴涉及可供爭辯的法律論點,不符合《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所規定的上訴範圍。 - charge: 被告人是否須負擔申索人的債務 (損失範圍) result: 敗訴。法庭認為被告人在收購明暉過程中選擇在明暉原址經營,並委任何小姐為公司營業經理及容許其使用公司印章,造成何小姐是被告公司獲授權的代表或代理人的客觀事實,因此需為何小姐的作為負上責任。 judgment_summary: >- CHAK HAK T/A STANDARD (HONG KONG) CO.(原告)向精誼紙品廠(被告)追討貨款,但被告否認承擔債務。法庭認為被告在收購明暉過程中選擇在明暉原址經營並委任何小姐為公司營業經理及容許其使用公司印章,造成何小姐是被告公司獲授權的代表或代理人的客觀事實,因此需為何小姐的作為負上責任。法庭駁回了被告的上訴申請,裁定被告敗訴並須支付貨款。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朱芬齡暫委法官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 entity_name: 翟格先生 reason: 被告人公司的負責人,代表被告人出席聆訊。 - entity_name: 精誼紙品廠 reason: 申索人(答辯人),與被告人之間存在貨款爭議。 - entity_name: CHAK HAK T/A STANDARD (HONG KONG) CO. reason: 被告人,上訴人,涉及債務轉讓問題。 - entity_name: 何小姐 reason: 明暉製品公司的東主,並出任被告人的營業經理,使用公司印章確認欠款。 - entity_name: 周先生 reason: 申索人東主,與被告人方面協議由被告人承擔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