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香港特別行政區 defendant: - 吳文遠 - 葉志衍 - 陳文威 - 盧德昌 - 周嘉發 - 林淳軒 - 鄭沛倫 - 林朗彥 case_reason: 本案涉及2016年11月6日反釋法遊行期間,在干諾道西西行方向行人路上的指定公眾活動區發生的三個不同時段的事件。被告人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參與非法集結、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煽惑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等罪行。 judgment_summary: 本案涉及2016年11月6日反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基本法釋法的遊行期間發生的三起事件。第一被告吳文遠兩次煽惑他人爬過警方設置的鐵馬防線,被裁定兩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各判監14天,緩刑12個月,同期執行。第二至第四被告因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分別被判100小時、60小時及100小時社會服務令。第二及第六被告因阻撓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名成立,各被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第七被告承認煽惑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第八及第九被告因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監14天,緩刑12個月。裁判官考慮了各被告的背景、角色及案情嚴重性作出判刑。 jurisdiction_code: HKMAGC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西九龍裁判法院 case_locat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西九龍裁判法院 case_object: - 警方設置的鐵馬防線 - 干諾道西西行方向行人路上的指定公眾活動區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第一被告吳文遠 - 第一項控罪(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result: 罪名成立,判監14天,緩刑12個月 - charge: 第一被告吳文遠 - 第四項控罪(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result: 罪名成立,判監14天,緩刑12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 - charge: 第二被告葉志衍 - 第三項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result: 罪名成立,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 charge: 第二被告葉志衍 - 第六項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result: 罪名成立,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與第三項控罪同期執行 - charge: 第三被告陳文威 - 第三項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result: 罪名成立,判60小時社會服務令 - charge: 第四被告盧德昌 - 第三項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result: 罪名成立,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 charge: 第六被告周嘉發 - 第六項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result: 罪名成立,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 charge: 第七被告林淳軒 - 第九項控罪(煽惑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result: 認罪,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 charge: 第八被告鄭沛倫 - 第十項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result: 罪名成立,判監14天,緩刑12個月 - charge: 第九被告林朗彥 - 第十項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result: 認罪,判監14天,緩刑12個月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黃雅茵 reason: 裁判官,主審法官 - entity_name: 民間人權陣線 reason: 遊行主辦單位 - entity_name: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 reason: 遊行目的地 - entity_name: 陸嘉永督察 reason: 警方人員,曾警告第一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