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陳大文 (CHAN TAI MAN) - 梁秀勤 (LEUNG SUI KUEN) defendant: - Belvedere Garden Phase II 葉屋花園第二期業主有限公司 - 蔣書濤 (CHIANG SHU TO) jurisdiction_code: HKLDT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審裁處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reason: >- 申請人就2002年2月27日提交的160封代表建築物5% Ownership的信件向第二答辯人提出申請,要求其召集業主團體會議選舉新的管理委員會。 case_object: - 訟費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申請人須支付剔除申請聆訊的訟費 (責任問題) result: 敗訴。法庭認為本案所有針對第二答辯人的事實和證據,並不具有Choy Yee Chun一案所述明的因素,因此以彌償基準作為計算申請人支付第二答辯人訟費的基礎是不適當的。 - charge: 申請人須支付再修訂申請通知書的訟費 (責任問題) result: 勝訴。法庭批准了申請人在2002年6月17日提出的再修訂申請通知書,故此第二答辯人須支付該申請聆訊的訟費。 - charge: 原訴申請的訟費 (損失範圍) result: 敗訴。法庭命令兩名申請人須支付予第二答辯人原訴申請(Originating Application)的訟費。 judgment_summary: >- 本案涉及陳大文及梁秀勤申請召集業主團體會議選舉新的管理委員會,但被Belvedere Garden Phase II及蔣書濤反對。法庭評估證據後認為,陳大文及梁秀勤的申請缺乏合理訴因,故裁定剔除其申請並命令支付訟費。法庭引用Choy Yee Chun案指,本案事實和證據不符合彌償基準,因此不適用該標準計算訟費。相反,法庭批准了陳大文於2002年6月17日提出的再修訂申請通知書,裁定其勝訴並須支付相關訟費。最終,法庭命令兩名申請人支付原訴申請的訟費及剔除申請聆訊的訟費。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周兆熊法官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 entity_name: 葉楊福蘭楊福祺律師行 reason: 代表申請人之一的律師行。 - entity_name: 李周彭陳律師行 reason: 代表第二答辯人的律師行。 - entity_name: Maurice Ng大律師 reason: 代表第二答辯人大律師。 - entity_name: Chan Yip Keung reason: 申請人之一,缺乏提出本案申請的法律地位。 - entity_name: Leung Shiu Kuen reason: 申請人之一。 - entity_name: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Belvedere Garden Phase II reason: 第一答辯人,涉案的機構。 - entity_name: Chiang Shu To (蔣書濤) reason: 第二答辯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