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李杏彬 defendant: - 入境事務處處長 jurisdiction_code: HKCA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reason: >- 上訴人就香港以外出生的中國籍子女是否符合獲頒濟助條件向法庭提出上訴,認為不符合任何一項條件。 case_object: - 居留權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申請人就居留權索償 (責任問題) result: 駁回上訴。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申請人不符合取得居留權的條件。 - charge: 訟費安排 (損失範圍) result: 不作出訟費命令。 judgment_summary: >- 本案為李杏彬上訴入境事務處處長關乎香港以外出生中國籍子女居留權之案件。核心爭議焦點在於李杏彬之子是否符合《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所列條件,以獲頒居留權。法庭法律分析指出,《吳嘉玲案》及《陳錦雅案》終審法院裁決已被人大常委會解釋取代,根據《吳小彤案》判決及相關解釋,李杏彬之子需符合三項條件之一方能申請居留權:1)出生時父母中至少一人已為永久性居民;2)曾收到特定法律文件;3)有政府寬免政策受惠者身份。由於李杏彬之子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項條件,法庭駁回上訴並不作出訟費命令。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李杏彬 reason: 本案申請人 - entity_name: 入境事務處處長 reason: 答辯人 - entity_name: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 entity_name: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 entity_name: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 entity_name: 吳嘉玲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 reason: 在吳嘉玲案中擔任答辯人職位。 - entity_name: 陳錦雅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 reason: 在陳錦雅案中擔任答辯人職位。 - entity_name: 吳小彤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 reason: 在吳小彤案中擔任答辯人職位。 - entity_name: 律政司黃惠沖高級政府律師及何展鵬政府律師 reason: 代表答辯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