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defendant: - 入境事務處處長 jurisdiction_code: HKCFA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reason: >- 原告(吳嘉玲小姐、吳丹丹小姐及徐權能先生)聲稱根據《基本法》第24(2)條第三類別擁有永久性居民身分,但入境處處長未予承認。原告不服,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宣告其享有居留權並推翻入境處處長的決定。 case_object: - 居留權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宣告《入境條例及規例》部分無效 (責任問題) result: 勝訴。法庭宣告第2A(1)條、第2AA(1)(a)條、第53D(3)(a)條及附表1居留權證明書表格12第二句為無效,並從該條例或規例中刪除;撤銷入境處處長的相關決定。 - charge: 宣告“第3號條例”第1(2)條無效 (責任問題) result: 勝訴。法庭宣告“第3號條例”第1(2)條為無效,並從該條例中刪除。 - charge: 訟費評定 (損失範圍) result: 不作判令。各申請人的訟費按《法律援助條例及規例》評定。 - charge: 宣告吳嘉玲小姐及吳丹丹小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責任問題) result: 勝訴。法庭宣告兩名申請人自1997年7月1日開始便擁有居留權。 - charge: 撤銷入境處處長的相關決定 (責任問題) result: 勝訴。法庭撤銷入境處處長約在1997年7月4日扣留申請人的決定,約在1997年7月4日規定申請人須受擔保約束的決定,及約在1997年8月7日拒絕讓申請人入境的決定。 - charge: 宣告徐權能先生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責任問題) result: 勝訴。法庭宣告申請人自1997年7月1日開始便擁有居留權。 - charge: 撤銷入境處處長的相關決定 (責任問題) result: 勝訴。法庭撤銷入境處處長約在1997年7月15日有關申請人不能享有《基本法》第24(3)條所指的居港權的決定,約在1997年7月15日羈留扣押申請人的決定,及約在1997年7月19日規定申請人須受擔保約束的決定。 - charge: 宣告張麗華小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責任問題) result: 勝訴。法庭宣告申請人自1997年7月1日開始便擁有居留權。 judgment_summary: >- 本案涉及原告(吳嘉玲小姐、吳丹丹小姐及徐權能先生)聲稱根據《基本法》享有永久性居民身分,但入境處未予承認而提出司法覆核。法庭認為,《入境條例》部分條文無效,並宣告原告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法院基於《基本法》第19(2)條及“國際人權公約”第15(1)條,裁定相關追溯條文違憲,撤銷入境處處長的相關決定。最終,法庭勝訴原告,宣告其居留權並推翻入境處處長的決定。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沈澄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 entity_name: 入境事務處處長 reason: 涉案政府部門,為答辯人。 - entity_name: 吳嘉玲 reason: 上訴人之一,由父親及起訴監護人代表。 - entity_name: 吳丹丹 reason: 上訴人之一,由父親及起訴監護人代表。 - entity_name: 徐權能 reason: 上訴人之一。 - entity_name: 張麗華 reason: 上訴人之一,由父親及起訴監護人代表。 - entity_name: 吳錫年 reason: 吳嘉玲和吳丹丹的父親及起訴監護人。 - entity_name: 張妙祥 reason: 張麗華的父亲及起訴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