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香港電話有限公司 (PCCW-HKT TELEPHONE LIMITED) defendant: - 電訊管理局 jurisdiction_code: HKCFA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reason: >- 電訊盈科就上訴委員會不准臨時暫緩執行局長指示提出上訴,向高等法院及上訴法庭提出法律問題。 case_object: - 確認上訴委員會有權在上訴待決期間暫緩執行有關事項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上訴委員會具有酌情權在上訴待決期間暫緩執行有關事項 (責任問題) result: 勝訴。法庭裁定上訴委員會具有酌情權在上訴待決期間暫緩執行有關事項,並判給電訊盈科在本上訴中的訟費。 - charge: 上訴委員會席前及上訴法庭席前所涉的訟費 (損失範圍) result: 勝訴。法庭指示與訟雙方於21天內提交書面陳詞,以決定上訴委員會席前及上訴法庭席前所涉的訟費。 judgment_summary: >- 本案涉及香港電話有限公司(PCCW-HKT TELEPHONE LIMITED)就電訊管理局局長指示提出上訴,爭議焦點為上訴委員會是否有權在上訴待決期間暫緩執行有關事項。法庭通過分析《電訊條例》相關法條及判例,認為第32N(2)條未有明文禁止或准許上訴委員會在上訴待決期間酌情暫緩執行有關事項。最終,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委員會具有此權力,並確認電訊盈科勝訴,判給其本上訴中的訟費。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 entity_name: 梅師賢爵士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 entity_name: 電訊管理局 reason: 答辯人,涉案機構。 - entity_name: 香港電話有限公司 (PCCW-HKT TELEPHONE LIMITED) reason: 上訴人,涉案公司。 - entity_name: 電訊盈科 reason: 與案件相關的另一方,但未明確其法律地位。 - entity_name: John Griffiths先生 reason: 在Tang Kwok Wah v HKSAR [2019] HKCFA 23案中擔任上訴委員會主席,闡述有關法例詮釋原則。 - entity_name: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reason: 上訴法庭成員,在FACV14Y/2004案中裁決電訊盈科的上訴。 - entity_name: 上訴法庭副庭長羅傑志 reason: 上訴法庭成員,在FACV14Y/2004案中裁決電訊盈科的上訴。 - entity_name: 上訴法庭法官郭美超 reason: 上訴法庭成員,在FACV14Y/2004案中裁決電訊盈科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