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GA - FI - JA - PA defendant: - 入境事務處處長 jurisdiction_code: HKCFA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reason: >- 四名上訴人(經核實難民和酷刑聲請人)就入境事務處處長不准他們工作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爭議點在於是否在香港有憲法保障的工作權。 case_object: - 工作准許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涉及《基本法》第41條的解釋 (責任問題) result: 維持原判。法庭認為,《基本法》第41條保障在港境內的人享有某些權利和自由,但並未明確指出非香港居民亦受此條約束。 judgment_summary: >- 本案涉及四名经核实难民和酷刑声请人就入境事务处不准其工作的决定提出司法覆核,争议点在于香港是否保障非本地居民的工作权。法庭认为,《基本法》第41条并未明确指出非香港居民受此条款约束,因此未支持申请人的主张。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李义等五名主审法官维持原判,认为入境事务处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 -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簡嘉麒勳爵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 - entity_name: 張舉能法官 reason: 原訟法庭法官,判案書中提及 - entity_name: 霍兆剛法官 reason: 上訴法庭法官,在判詞中提及 - entity_name: 入境事務處處長 reason: 答辯人,多次在文內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