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伍艷娟 defendant: - 興華促進有限公司 jurisdiction_code: HKCA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reason: >- 申索人伍艷娟就1997年在興華促進有限公司工作時因使用電腦引致頸椎退化向公司提出僱員補償申請。 case_object: - 僱員補償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本案延遲訴訟 (責任問題) result: 駁回。法庭認為伍女士未能提供合理辯解,並違反了「既判案件」原則。 - charge: 訟費安排 (損失範圍) result: 判給答辯人本傳票與及申請書HK$15,450的訟費,為暫准命令,除非任何一方於本判決書日期起計14天內提出更改。 judgment_summary: >- 本案涉及伍艷娟因1997年在興華促進有限公司工作時使用電腦引致頸椎退化而提出的僱員補償申請,但被法庭駁回延遲訴訟的主張。法庭認為伍女士未能提供合理辯解,並違反了「既判案件」原則。法庭評估證據發現,伍女士在1997年受傷後兩年內有足夠時間提出索償申請,且其提供的新文件和證供不足以構成合理辯解。最終,法庭駁回伍艷娟的申索,並判給興華促進有限公司HK$15,450的訟費。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羅雪梅審裁官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 entity_name: 鍾大律師 reason: 代表興華促進有限公司的律師。 - entity_name: 興華促進有限公司 reason: 答辯人,涉案公司。 - entity_name: 伍艷娟 reason: 申請人,受傷員工。 - entity_name: 陳世偉 reason: 案件(一)的答辯人,興華促進有限公司的股東及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