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香港特別行政區 defendant: - 李少培 jurisdiction_code: HKCA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reas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就被告人李少培於2021年7月在九龍旺角新填地街427A大廈管理煙窟及販運、管有危險藥物向被告人提出刑事訴訟。 case_object: - 管理煙窟罪 - 販運危險藥物罪 - 管有適合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管理煙窟 (責任問題) result: 被告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下,被裁定第1項控罪罪名成立。 - charge: 販運危險藥物 (責任問題) result: 被告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下,被裁定第2項控罪罪名成立。 - charge: 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 (責任問題) result: 被告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下,被裁定第3項控罪罪名成立。 - charge: 第1項控罪 - 管理煙窟 的刑期 (損失範圍) result: 判處12個月監禁。 - charge: 第2項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 的刑期 (損失範圍) result: 判處34個月監禁。 - charge: 第3項控罪 - 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 的刑期 (損失範圍) result: 判處4個月監禁。 judgment_summary: >- 香港特別行政區就被告人李少培於2021年7月在九龍旺角新填地街427A大廈管理煙窟及販運、管有危險藥物向其提出刑事訴訟。案件中,控方提供了詳細的證據,包括被告人的認罪陳述和現場搜獲的毒品及器具。法庭根據《危險藥物條例》及其附表一,裁定被告人三項罪名成立:管理煙窟、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適合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考慮到被告有多次毒品犯罪前科,最終判處12個月監禁(管理煙窟)、34個月監禁(販運危險藥物)和4個月監禁(管有器具),並建議總刑期避免過長。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 entity_name: 謝家樹先生 reason: 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ntity_name: 傅昶生先生 reason: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婉芝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entity_name: 李少培 reason: 被告人在案件中被控告及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