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熊達富 - 趙金興 - 劉嘉曦 - 周雄光 - 陳大發 - 吳隨有 - 阮少碧 - 陳志榮 defendant: - 律政司司長 jurisdiction_code: HKSCT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小額錢債審裁處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reason: >- 無家者(熊達富等)就律政司司長在通州街公園清場行動中移走並棄置其個人財物而蒙受損失,向律政司司長提出損害賠償申索。 case_object: - 金錢上損失 - 象徵式賠償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署方作為非自願托管者是否已經行使合理程度嘅謹慎 (責任問題) result: 敗訴。法庭認為署方未能喺知會無家者認領失物嘅議題上,稱得上負起咗謹慎責任,並未達到法律嘅要求。 - charge: 各申索人蒙受金錢損失 (損失範圍) result: 部分勝訴。法庭裁定各申索人未能成功舉證證明其他財物被棄掉及其價值,但對寢具被棄掉的损失予以确认,并判给每名申索人100港元作为赔偿。 - charge: 訟費安排 (責任問題) result: 與訟各方各自負責自己嘅訟費。法庭認為被告方毋須支付申索方訟費。 judgment_summary: >- 本案涉及无家者(熊达富等)因律政司司长在通州街公园清场行动中移走并弃置其个人财物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法庭认为,署方未能在通知无家者认领失物方面尽到合理的谨慎责任,因此败诉。法庭指出,尽管部分申索人未能证明其他财物的价值,但确认寝具被弃置的事实,并判给每名申索人100港元作为赔偿。法庭还裁定与讼各方各自负责自己的诉讼费用。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林希維審裁官 reason: 本案主審審裁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 entity_name: 馮庭碩資深大律師 reason: 在Hui Cheung Fai v Daiwa Development Ltd HCA 1734/2009案中擔任法官,闡述相關原則。 - entity_name: 吳彥柏督察 reason: 負責今次行動嘅警方指揮官,提供證詞。 - entity_name: 王先利先生 reason: 康文署公園經理,提供證詞。 - entity_name: 律政司司長 reason: 被告方,涉案政府部門。 - entity_name: 熊達富 reason: 申索人之一。 - entity_name: 劉嘉曦 reason: 申索人之一。 - entity_name: 周雄光 reason: 申索人之一。 - entity_name: 陳大發 reason: 申索人之一。 - entity_name: 陳志榮 reason: 申索人之一。 - entity_name: 阮少碧 reason: 申索人之一。 - entity_name: 陳志堅 reason: 申索人之一。 - entity_name: 陳仲賢 reason: 申索人代表律師。 - entity_name: 黃汝凝 reason: 被告人代表律師。 - entity_name: 吳衛東 reason: 申索人代表律師。 - entity_name: 康樂文化事務署 reason: 涉案場所通州街公園的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