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熊達富 - 劉嘉曦 - 周雄光 - 吳隨有 - 阮少碧 - 陳志榮 defendant: - 律政司司長 case_reason: 六名申索人不服2022年3月29日的裁決([2022] HKSCT 2),依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7A(2)(b)條提出覆核申請,要求覆核法庭對賠償金額的評定及未有就精神困擾作出賠償的決定 judgment_summary: 本案為覆核聆訊,六名申索人不服原審裁決,提出兩項覆核理由。關於賠償金額評定,申索人認為法庭應容許定額賠償而不需提供單據,並以一張判決後發出的單據作為「建議例子」。法庭重申民事訴訟中提出主張的一方有責任證明損失的普通法原則,指出申索人提供的單據在判決後才發出,不能證明與遺失物品的關係,法庭評定100元象徵式賠償在法律上沒有錯誤。關於精神困擾賠償,申索人投訴法庭未有依據該條例第16(3)條就精神困擾作出查問。法庭引用謝林案及陳啟生案的法律原則,指出審裁官的查訊責任並非絕對,申索人在申索書、證人供詞及審訊中均未提及精神困擾,案中亦無醫療證據或其他客觀事實支持,法庭毋須就此進行調查。最終法庭裁定兩項覆核理由均不成立,維持原來裁決,撤銷各申索人的覆核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jurisdiction_code: HKSCT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小額錢債審裁處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object: - 寢具賠償 - 象徵式賠償金額的評定 - 精神困擾賠償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覆核理由(一):法庭沒有恰當地評定賠償金額 result: 不成立,法庭維持100元象徵式賠償的裁定 - charge: 覆核理由(二):法庭沒有基於各申索人受到「精神困擾」而命令被告人作出賠償 result: 不成立,法庭認為毋須就精神困擾進行調查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林希維審裁官 reason: 主審審裁官,作出原來裁決([2022] HKSCT 2)及本覆核裁決 - entity_name: 陳振鴻法官 reason: 在謝林案(HCLA 150/1995)中就審裁官調查責任發出指引的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entity_name: 吳美玲暫委法官 reason: 在陳啟生案(HCSA 39/2017)中闡述審裁官調查責任的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