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王欽賢 defendant: - 高景波 jurisdiction_code: HKCFI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reason: >- 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支付債項,原告根據《破產條例》提出破產呈請。被告缺席聆訊並提出反對理由,但法庭認為其理由不足。 case_object: - 破產令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破產令 (責任問題) result: 債務人敗訴。法庭認為債務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支持其反對理由,且未提出還款建議,因此法庭有足夠理據作出慣常破產令。 - charge: 作廢申請的爭議 (損失範圍) result: 債務人敗訴。法庭已考慮過相關爭議並撤銷了債務人的作廢申請,判定債務人需支付作廢申請的訟費。 judgment_summary: >- 本案涉及王欽賢對高景波提起的破產呈請。高景波缺席聆訊並提出反對理由,但法庭認為其理由不足。根據《破產條例》第6A(1)(a)條,法庭認定高景波未在法定期限內支付債項,因此作出慣常破產令。法庭評估了證據後,認為高景波未能提供充分支持其反對理由的證據,且其指控缺乏實質性。此外,法庭考慮過相關爭議並撤銷了高景波的作廢申請,判定他需支付作廢申請的訟費。最終,法庭裁定高景波敗訴,作出破產令。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高景波 reason: 債務人,涉案人士。 - entity_name: 王欽賢 reason: 呈請人,涉案人士。 - entity_name: 陳鈺麟 reason: 在HCB 8188/2013案中擔任暫委法官職位,闡述既判事項原則。 - entity_name: 徐韻華 reason: 在[2024] HKCFI 92案中擔任暫委法官職位,撤銷債務人的作廢申請並判定債務人需支付作廢申請的訟費。 - entity_name: 葉承昊大律師 reason: 代表呈請人王欽賢出庭。 - entity_name: 董吳謝林律師事務所 reason: 呈請人的律師事務所,代表呈請人王欽賢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