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伍艷娟 defendant: - 興華促進有限公司 case_reason: 僱員補償申請案,申請人聲稱於1997年約1月受僱答辯人為船務文員時,因使用電腦而引致頸椎退化及腰椎病,要求僱員補償。本案與之前的案件DCEC 2023/2014有關,該案因對象錯誤和超出訴訟時限被剔除,上訴亦被駁回。 judgment_summary: 區域法院審理本僱員補償申請案(DCEC 1799/2015),答辯人興華促進有限公司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申請剔除申請書。法院認為申請人在指稱意外18年後才提出訴訟,嚴重超出《僱員補償條例》第14條所訂明的24個月訴訟時限,且未能提供合理辯解。法院亦認為本案違反「既判案件」原則,因為有關延遲訴訟的事實已在之前的案件(DCEC 2023/2014)中裁決。法院最終批准答辯人的剔除申請,命令剔除申請書,並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訟費$15,450。 jurisdiction_code: HKDC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case_locat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object: - 僱員補償申請 - 訴訟時限 - 既判案件原則 - 濫用法庭程序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僱員補償申請(因工作使用電腦引致頸椎退化及腰椎病) result: 申請被剔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訟費$15,450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羅雪梅 reason: 區域法院法官,主審本案並作出剔除申請書的判決 - entity_name: 陳世偉 reason: 興華促進有限公司的股東及董事,之前案件(DCEC 2023/2014)的答辯人 - entity_name: 鍾穎詩大律師 reason: 代表答辯人興華促進有限公司的大律師 - entity_name: 李智聰律師事務所 reason: 代表答辯人的律師事務所 - entity_name: 朱法官 reason: 上訴法庭法官,在CACV 45/2015中作出駁回上訴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