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intiff: - 文貴益 defendant: - 劉炳興 case_reason: 申請人聲稱他是涉案處所的出租人,答辯人是租客,雙方有一定期租賃,而由於答辯人欠租,他以此理由申請收樓。雙方主要爭議是否有租務關係。 judgment_summary: 本案涉及土地租賃糾紛。申請人文貴益聲稱答辯人劉炳興欠租,申請收樓。答辯人則聲稱涉案處所是其物業,每年交付的款項只是「保護費」而非租金。審裁處裁定雙方有一按年的定期租賃,答辯人確實欠租。審裁處認為答辯人過往多年的行為已構成按年定期租賃,不相信答辯人有關「保護費」的陳詞。審裁處判申請人勝訴,但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1F條給予答辯人濟助,如答辯人在濟助期屆滿日或之前能支付所有欠租和訟費,可獲沒收租賃權的寬免。審裁處裁定答辯人須交還處所空置管有權、支付欠租及訟費3,300元。 jurisdiction_code: HKLDT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審裁處 case_locat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object: - 涉案處所(座落於政府土地上的寮屋)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申請人以答辯人欠租為由申請收樓 result: 申請人勝訴,答辯人須交還處所空置管有權、支付由2014年2月3日起計算的欠租/中間收益(每年1,400元)及訟費3,300元。如答辯人在2016年5月10日或之前繳存所有欠租及訟費,可獲沒收租賃權的寬免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文立基 reason: 申請人代表及證人,申請人兒子 - entity_name: 劉天才 reason: 答辯人兒子,作為證人 - entity_name: 劉福祥 reason: 答辯人兒子,作為證人 - entity_name: 吳紹林 reason: 審裁處成員,主審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