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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int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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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輝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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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end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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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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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reason: 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涉及《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關於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的居留權問題,以及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居留權問題的解釋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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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_summary: 本案申請人於1955年1月2日在國內出生,出生時父母都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上訴法庭依據終審法院在吳小彤案的判決及人大常委會解釋,裁定申請人不符合三項可獲濟助條件中的任何一項:(1)1997年7月1日前已抵港且出生時父母之中最少一人已是永久性居民;(2)有合法期望者;(3)政府寬免政策受惠者。因此,申請人沒有居留權,必須先向國內機關取得單程證才可在香港行使永久性居民的居留權。上訴法庭駁回上訴,不作出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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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_code: HK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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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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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locat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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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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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留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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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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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常委會解釋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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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程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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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_res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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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ge: 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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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上訴被駁回,申請人無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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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olved_ent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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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胡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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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主審法官並頒發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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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朱芬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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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主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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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何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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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律政司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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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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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於1999年6月26日對居留權問題作出解釋,取代終審法院原有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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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吳嘉玲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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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判決的先例案件,涉及《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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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陳錦雅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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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判決的先例案件,涉及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的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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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吳小彤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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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2002年1月10日終審法院判決,對居留權問題作出決定性結論,為本案提供約束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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