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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int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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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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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end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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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麥光耀(MAK Kwong-y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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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麗兒(CHAN Lai-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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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淑安(WONG Shuk-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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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易明(LEE Yick-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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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reason: 四名被告就區域法院串謀詐騙罪定罪判決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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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_summary: 本案涉及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1019)於2014至2015年間四次發債事宜。控方指控四名被告串謀詐騙,以鼎成證券作為配售代理,隱瞞康宏証券投資服務有限公司(CIS)為實際配售代理的身份,從而規避關連交易的上市規則。核心爭議為該配售安排是否構成關連交易。法庭詳細分析上市規則第14A.25條、第14A.20條及第14A.19條的適用性。法庭認為,控方確認三方協議並非虛假交易,在此情況下,法庭沒有基礎剔除鼎成的存在,將該安排視為1019與CIS的直接交易。根據終審法院在Theodore案的判決,上市規則第14A.25條所述「之間」一詞,意指上市發行人和關連人士必須為交易的共同雙方,本案不存在1019與CIS「之間」的交易。法庭亦裁定第14A.20條及第14A.22條的披露責任不適用於本案。當不涉及關連交易時,控罪關於損害經濟利益及致使聯交所未能履行公共責任的元素均未能獲得證實。法庭批出定罪上訴許可,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各人定罪及擱置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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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_code: HK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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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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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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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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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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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券配售佣金港幣49,600,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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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_res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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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ge: 串謀詐騙罪(控罪一)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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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法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涉案配售安排構成關連交易,上市規則第14A.25條、第14A.20條及第14A.22條均不適用,控罪關於損害經濟利益的元素未能獲得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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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ge: 串謀詐騙罪(控罪三)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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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法庭裁定當本案只牽涉被告在CIS的股權利益而不涉及關連交易時,控罪關於致使聯交所未能履行其公共責任的元素未能獲得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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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olved_ent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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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彭偉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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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本案主審法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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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潘敏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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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本案主審法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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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彭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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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本案主審法官之一,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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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王興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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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原審法官,於2021年9月20日裁定四名被告串謀詐騙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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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李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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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在Theodore案及Global Merchant Funding案中闡述相關法律原則,判決被本案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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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Diplock勳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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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英國上訴法庭法官,在Snook v London and West Riding Investments Ltd案中對「作假交易」(sham)的法律概念作出權威定義,被本案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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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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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上市發行人(代號1019),本案涉案債券的發行人,控罪一指稱的受害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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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鼎成證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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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證監會持牌法團,四次發債的配售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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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康宏証券投資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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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鼎成的分配售代理,1019的關連人士,控方指稱的實際配售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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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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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證券交易所,控罪三指稱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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