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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int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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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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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end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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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世界發展有限公司 (NEW WORLD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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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督鄭裕彤博士 (DATO’ DR CHENG YU 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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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家純博士 (DR CHENG KAR-SHUN, HEN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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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冼為堅博士 (DR SIN WAI-KIN,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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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仲豪 (LIANG CHONG-HOU,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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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_code: HK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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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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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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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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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rea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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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就答辯人在紀律委員會聆訊中不得由法律顧問全面參與提出司法覆核,質疑該程序安排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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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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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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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_res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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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ge: 針對有關指示的批評是否過早提出 (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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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上訴得直。終審法院認定,在Pannick先生所主張的兩種意義上,針對有關指示的批評均是過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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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ge: 駁回司法覆核申請 (損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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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駁回各名答辯人的司法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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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ge: 支付訟費 (損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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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判給上訴人在本院及下級法庭的訟費,答辯人需支付上訴人在本院及下級法庭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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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_summ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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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訴人)就答辯人在紀律委員會聆訊中不得由法律顧問全面參與提出司法覆核,質疑該程序安排是否合法。法庭認為,《基本法》第35條賦予答辯人接受公正審問的權利,但因相關程序指示在聆訊前發出且未經充分考慮,上訴法庭裁定該程序安排侵犯了答辯人的法律代表權。終審法院認定,在Pannick先生所主張的兩種意義上,針對有關指示的批評均是過早提出。最終,上訴得直,駁回各名答辯人的司法覆核申請,並判給上訴人在本院及下級法庭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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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olved_ent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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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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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之一,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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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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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之一,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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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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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之一,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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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鮑偉華爵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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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本案參與法官,但未明確其具體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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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伍爾夫勳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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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本案參與法官,但未明確其具體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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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夏正民原訟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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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未在判決書中明確提及具體職位,但涉及程序安排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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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張澤祐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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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未在判決書中明確提及具體職位,但涉及函件回覆的背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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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新世界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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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第一答辯人,涉案公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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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拿督鄭裕彤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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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第二答辯人,新世界的執行董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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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鄭家純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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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第三答辯人,新世界的執行董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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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冼為堅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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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第四答辯人,新世界的執行董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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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梁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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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第五答辯人,新世界的執行董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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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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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上訴人,涉案公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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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上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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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涉及指控和程序安排的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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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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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港交所受到其監管、監察和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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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交易及結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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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港交所的控股公司,上市委員會成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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