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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int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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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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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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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發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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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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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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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end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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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興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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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_code: HKL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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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勞資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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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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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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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rea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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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申索人(鄭國華、黎亞來、廖發開、何清海及徐志中)就被告公司(利興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未有支付遣散費或終止僱傭金提出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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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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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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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止僱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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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_res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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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ge: 五名申索人與被告公司的僱傭合約終結 (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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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勝訴。法庭認為被告公司未能提供實質證據支持其說法,且考慮到雙方之後的行為,裁定僱傭關係隨着食環署合約終結而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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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ge: 遣散費申索 (損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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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勝訴。法庭裁決五名申索人因被解僱而獲支付遣散費,金額分別為第三申索人港幣13,412.05元;第四申索人港幣3,003.42元;第七申索人港幣21,848元;第九申索人港幣13,827.86元;第十一申索人港幣13,826.82元,並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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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ge: 終止僱傭金的追討 (損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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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敗訴。法庭撤銷了此項追討,因為已裁決五名申索人獲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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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ge: 訟費安排 (損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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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勝訴。法庭命令被告公司支付各申索人的訟費及利息,金額分別為第三申索人港幣197元;第四申索人港幣1,020元;第七申索人港幣180元;第九申索人港幣290元;第十一申索人港幣199元,並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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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_summ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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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五名申索人(鄭國華、黎亞來、廖發開、何清海及徐志中)與被告公司(利興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之間因未支付遣散費或終止僱傭金而產生的爭議。法庭根據《僱傭條例》第31D條裁定雙方僱傭關係於2011年12月31日終結,五名申索人因此獲支付遣散費及訟費。法庭認為被告公司未能提供實質證據支持其說法,且考慮到雙方之後的行為,認定五名申索人在被單方面調派後行使了終止僱傭合約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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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olved_ent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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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林美施審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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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本案主審審裁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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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鄭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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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第三申索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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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黎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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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第四申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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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廖發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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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第七申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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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何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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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第九申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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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徐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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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第十一申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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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利興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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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被告公司,涉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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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胡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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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被告公司的執行董事,出席12月28日會議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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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胡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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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清潔工人職工會」幹事,出席12月28及29日會議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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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食物環境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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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與被告公司簽訂灣仔街道潔淨服務合約的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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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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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收到員工投訴並參與會議的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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