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_samples/zh_cases_hkmagc/2019_HKMagC_4/summary-fast.y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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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intiff: []
defendant:
- 吳文遠
- 葉志衍
- 陳文威
- 盧德昌
- 周嘉發
- 林淳軒
- 鄭沛倫
- 林朗彥
jurisdiction_code: HKMagC
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裁判法院
case_location:
-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_reason: >-
民間人權陣線於2016年11月6日舉辦反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基本法釋法的公眾集會期間多個被告人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阻撓警務人員。
case_object:
- 社會服務令
judgment_result:
- charge: 第四被告人 (責任問題)
result: 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考慮了案情、良好的背景、非法行為維持短時間、角色為參與者而非領導者以及對事件的反省。
- charge: 第六被告人 (責任問題)
result: 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考慮了案情、良好的背景、非法行動維持短時間、穩定的生活以及對事件的反省。
- charge: 第七被告人 (責任問題)
result: 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實際判處14天監禁緩刑12個月。考慮了領導角色、良好的背景、年紀尚輕、曾患血癌、积极参与社会运动但事后反省、治疗完成等。
- charge: 第八被告人 (責任問題)
result: 判處14天監禁緩刑12個月實際判處。考慮了參與者的角色、良好的背景、年齡等因素。
- charge: 第九被告人 (責任問題)
result: 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實際判處14天監禁緩刑12個月。考慮了參與者的角色、良好的背景、年紀尚轻、曾有类似刑事定罪记录等因素。
judgment_summary: >-
本案涉及2016年11月6日反釋法遊行期間多個被告人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阻撓警務人員。法庭根據案件性質、被告人的角色和背景等因素進行判決。例如第四被告人被判100小时社会服务令考虑其参与者的角色、良好的背景等第七被告人被判80小时社会服务令实际判14天监禁缓刑12个月因其领导作用及反省态度。法庭引用了黄之鋒案的判刑指引原则并认为部分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以社会服务令或缓刑为主。最终各被告人被判不同程度的社会服务令、缓刑或监禁。
involved_entities:
- entity_name: 黃雅茵裁判官
reason: 本案主審裁判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 entity_name: 律政司司長
reason: 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8] HKCFAR 35 中擔任律政司司長職位闡述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控罪之判刑指引原則本案第10段引用其判詞。
- entity_name: 民間人權陣線
reason: 涉案場所盧押道指定公眾活動區舉辦「反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基本法釋法」的公眾集會的組織方。
- entity_name: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
reason: 涉案場所,遊行人士欲前往該地點表達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