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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intif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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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end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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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文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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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志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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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文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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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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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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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淳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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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沛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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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朗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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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_code: HKMa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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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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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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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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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rea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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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人權陣線於2016年11月6日舉辦反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基本法釋法的公眾集會期間,多個被告人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阻撓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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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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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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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_res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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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ge: 第四被告人 (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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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考慮了案情、良好的背景、非法行為維持短時間、角色為參與者而非領導者,以及對事件的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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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ge: 第六被告人 (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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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考慮了案情、良好的背景、非法行動維持短時間、穩定的生活,以及對事件的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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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ge: 第七被告人 (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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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實際判處14天監禁,緩刑12個月)。考慮了領導角色、良好的背景、年紀尚輕、曾患血癌、积极参与社会运动但事后反省、治疗完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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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ge: 第八被告人 (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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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判處14天監禁,緩刑12個月(實際判處)。考慮了參與者的角色、良好的背景、年齡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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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ge: 第九被告人 (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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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實際判處14天監禁,緩刑12個月)。考慮了參與者的角色、良好的背景、年紀尚轻、曾有类似刑事定罪记录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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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_summ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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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2016年11月6日反釋法遊行期間,多個被告人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阻撓警務人員。法庭根據案件性質、被告人的角色和背景等因素進行判決。例如,第四被告人被判100小时社会服务令,考虑其参与者的角色、良好的背景等;第七被告人被判80小时社会服务令(实际判14天监禁,缓刑12个月),因其领导作用及反省态度。法庭引用了黄之鋒案的判刑指引原则,并认为部分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以社会服务令或缓刑为主。最终,各被告人被判不同程度的社会服务令、缓刑或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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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olved_ent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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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黃雅茵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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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本案主審裁判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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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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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8] HKCFAR 35 中擔任律政司司長職位,闡述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控罪之判刑指引原則,本案第10段引用其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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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民間人權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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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涉案場所盧押道指定公眾活動區舉辦「反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基本法釋法」的公眾集會的組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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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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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涉案場所,遊行人士欲前往該地點表達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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