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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96/2019
[2020] HKCA 7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訟費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29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547號
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盧耀國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
上訴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0年7月20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0年8月3日
上訴人進一步書面陳詞日期2020年8月13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2020年8月28日
訟 費 判 決 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上訴人於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並於2019年9月10日被判處兩年監禁。
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於2020年5月20日審理有關上訴許可申請後拒絕就定罪上訴發出許可但批准上訴人的判刑上訴許可並在同日批准他的保釋申請。
2020年7月15日本庭經聆訊後裁定上訴人的判刑上訴得直將兩年監禁改為判處讓上訴人可獲即時釋放的刑期。
上訴人現就以下項目,向本庭提出訟費申請:
就判刑上訴許可申請尋求法律意見的費用;
2020年5月20日就判刑部份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聆訊
2020年5月20日的等候上訴保釋申請聆訊
2020年7月15日的判刑上訴聆訊。
同時,上訴人亦希望本庭發出需要兩名大律師處理本案的證明書。
就上訴人的訟費申請,答辯人明確表示並沒有任何特別理由可提出反對。然而,答辯人向本庭陳詞指針對本案的判刑上訴,理據極其簡單直接,亦沒有牽涉任何複雜的法律詮釋,故認為不需要兩名大律師處理。
本案的背景及本庭就判刑上訴的判決理由詳見本庭於2020年7月30日頒下的判案理由書在此不贅。
上訴人的判刑上訴得直,成功獲得減刑,他應獲得相關的訟費,但本庭經考慮本案的背景、上訴理據及上訴得直的原因後,同意答辯人所指,本案並沒有必要由兩位大律師處理。
因此本庭下令上訴人可獲得上文第4段第1至第4項的訟費但訟費當中的大律師費用只限於由一名大律師代表。假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處理。
(彭偉昌) (彭寶琴)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代表
上訴人:由林佩琼律師行轉聘李紹強資深大律師及劉日雄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