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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int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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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達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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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金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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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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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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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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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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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阮少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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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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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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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end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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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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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rea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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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露宿於通州街公園的無家者,就康樂文化事務署於2019年12月21日清場行動中將其私人財物移走並於三日後棄置,向律政司司長提出申索,要求賠償私人財物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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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_summ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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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九名露宿於通州街公園的無家者,就康文署於2019年12月21日進行的清場行動提出申索。署方在警方協助下,要求無家者在短時間內收拾個人物品,隨後將無人收拾的物品放入十二架垃圾手推車,移至公園壁球中心後門,三日後將無人認領的物品棄置。主要爭議點為:(1)康文署是否給予無家者足夠時間收拾物品;(2)康文署作為非自願托管者,在處理無家者財物時是否已行使合理程度的謹慎。法庭認為,雖然署方本著真誠行事,但其做法未達到法律要求:署方將約七十名無家者的物品混雜放入十二架一米高的垃圾手推車內,未進行分類或拍照記錄,令無家者難以尋回財物;署方僅透過在場者通報不在場者,未如以往張貼告示;在無家者透過社工表明希望取回物品後,署方仍於三日後將物品棄置。法庭裁定署方未能證明其已負上非自願托管者應有的責任。就損失方面,由於申索人未能提供足夠證據(如單據或相片)證明被棄置物品的種類和價值,且部分證供前後矛盾,法庭只接納各申索人的寢具在行動中被棄置,判給每名申索人象徵式賠償100港元及判決後利息。就訟費而言,雖然申索人只獲象徵式賠償,但在責任問題上勝訴,法庭命令各方各自負責自己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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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_code: HKS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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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小額錢債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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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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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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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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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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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財物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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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自願托管者責任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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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_res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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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ge: 康樂文化事務署作為非自願托管者,在處理無家者財物時是否已行使合理程度的謹慎(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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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成立。法庭裁定署方未能證明其已負上非自願托管者應有的責任,包括:未將物品分類或拍照記錄、僅透過在場者通報而未張貼告示、在無家者表明希望取回物品後仍於三日後將物品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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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ge: 申索各類私人財物(包括寢具、現金、衣物等)的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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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部分成立。法庭僅接納寢具(床墊、睡袋、摺床、枕頭、被等)被棄置的事實,判給每名申索人象徵式賠償100港元及判決後利息。其他財物(如現金、衣物等)因申索人未能提供足夠證據(單據或相片)且證供前後矛盾而未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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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olved_ent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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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林希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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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主審審裁官,負責審理本案並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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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陳仲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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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部分申索人(熊達富、趙金興、劉嘉曦、阮少碧)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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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黃汝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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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被告人(律政司司長)的代表,代表康樂文化事務署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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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吳衛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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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部分申索人(周雄光、陳大發、吳隨有)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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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吳彥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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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警方督察,負責指揮2019年12月21日通州街公園清場行動,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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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王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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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康樂文化事務署公園經理,負責清場行動的執行,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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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康樂文化事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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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執行清場行動的政府部門,將無家者的私人財物移走並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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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馮庭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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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其在Hui Cheung Fai v Daiwa Development Ltd案中列舉的評估證人可信性原則被本案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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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吳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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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其在Desir Anthony C v Knight Frank (Services) Ltd & Others案中闡述的侵佔財物與非自願托管者法律原則被本案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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