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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int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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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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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end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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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浩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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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reason: 被告人王浩鏘於2022年8月28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間,在社交平台LIHKG和Facebook發布、提供及持續提供具煽動意圖的陳述、相片及圖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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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_summary: 本案涉及被告人王浩鏘在社交平台發布具煽動意圖訊息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於2022年8月28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間,在LIHKG發布189則及在Facebook發布7則具煽動性的訊息。內容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中國共產黨、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及政府官員,激起香港居民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依法制定的事項(包括宣揚香港獨立、破壞防疫政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以及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和不守法等。被告人承認控罪。裁判官認為案件屬嚴重,雖非最嚴重類別,但有計劃性,發布的訊息煽動性不低,以容易被挑起情緒的人為對象,有潛伏危機。裁判官以7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獲三分之一折扣,判處被告人入獄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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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_code: HKMA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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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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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locat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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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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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HKG社交平台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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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acebook社交平台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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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則LIHKG煽動性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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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則Facebook煽動性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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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_res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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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ge: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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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認罪,判處入獄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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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olved_ent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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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羅德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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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主任裁判官,主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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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蘇信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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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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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李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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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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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梁健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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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被告人在訊息中提及的人物,於2021年7月1日在銅鑼灣用刀刺傷警務人員後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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