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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int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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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輝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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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end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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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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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_code: HK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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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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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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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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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rea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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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就其不符合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獲得居留權的條件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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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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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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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_res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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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ge: 上訴無理據支持 (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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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駁回上訴,不作出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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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_summ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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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輝揚就其不符合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獲得居留權的條件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核心爭議焦點為是否符合《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所述條件。法庭法律分析指出,《吳嘉玲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和《陳錦雅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兩案終審法院裁決已被人大常委會解釋取代,根據《吳小彤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一案的判決及人大常委會解釋,蔡輝揚的情況不符合任何獲居留權條件。最終,上訴法庭駁回了蔡輝揚的上訴,並未作出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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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olved_ent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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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蔡輝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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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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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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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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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胡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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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本案主審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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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朱芬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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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本案主審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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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吳嘉玲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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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在吳嘉玲案中,終審法院裁定《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並不受第22條第4款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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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陳錦雅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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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在陳錦雅案中,終審法院裁定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享有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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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吳小彤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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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在吳小彤案中,終審法院闡述和解釋了吳嘉玲和陳錦雅兩案及人大常委會解釋的關係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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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何展鵬政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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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展鵬政府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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