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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int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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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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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end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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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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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_code: HKC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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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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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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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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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rea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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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上訴人邱陽在2015年9月於落馬洲站毆打港鐵職員造成的人身傷害提出上訴,要求維持原判並判處上訴人監禁2星期及賠償$2,000給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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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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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傷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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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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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_res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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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ge: 否認一項侵害人身罪 (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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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駁回上訴。法庭認為裁判官的事實裁斷並沒有不妥當的地方,接納控方證人的說法為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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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ge: 普通襲擊罪 (損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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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維持原判。法庭認為即使受害人沒有跌倒,被告仍然可以干犯了普通襲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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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_summ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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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就邱陽在2015年9月於落馬洲站毆打港鐵職員造成的人身傷害提出上訴,要求維持原判並判處監禁2星期及賠償$2,000。法庭認為裁判官的事實裁斷無不妥當,接納控方證人的說法為事實,駁回上訴人否認侵害人身罪的主張。法庭指出即使受害人沒有跌倒,被告仍可干犯普通襲擊罪。法庭基於上述理由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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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olved_ent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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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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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本案主審法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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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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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庭的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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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邱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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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上訴人,被控侵害人身罪並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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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裁判官周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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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原審裁判官,負責初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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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港鐵職員(第一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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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案發當日身穿制服,在落馬洲站負責人群控制的港鐵職員,被上訴人推撞後跌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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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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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作為答辯人出庭,代表政府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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