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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int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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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達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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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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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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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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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阮少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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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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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end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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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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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_code: HKS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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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_name: 香港特別行政區小額錢債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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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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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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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rea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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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達富等人針對律政司司長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裁決提出覆核,認為法庭未恰當地評定賠償金額及未查問精神困擾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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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_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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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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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困擾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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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_res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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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ge: 維持原來在2022年3月29日的裁決/命令,各申索人的覆核申請被撤銷 (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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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維持。法庭認為各申索人未能提供足夠證據支持其主張,且未有履行提出主張的一方有責任拿出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普通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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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ge: 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損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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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無結果。與訟各方均沒有提出訟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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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_summ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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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熊達富等人對律政司司長在小額錢債審裁處裁決提出的覆核申請,主要爭議焦點為賠償金額及精神困擾賠償。法庭認為各申索人未能提供足夠證據支持其主張,且未履行提出主張的一方有責任拿出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普通法原則。法庭引用了《McGreg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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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Damages》、陳振鴻法官及吳美玲暫委法官的判例,強調審裁官在查問相關事宜時並非絕對責任,須視乎案件情況和爭議點。最終裁定維持原判,各申索人的覆核申請被撤銷,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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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olved_ent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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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林希維審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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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本案主審審裁官,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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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陳振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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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在謝林及其他二十位訴陳德偉(經營偉仕工程公司)[7]一案中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闡述審裁官的調查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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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吳美玲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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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在陳啟生,梁鳳儀經營生記工程公司訴Yiu Chor Lin[9]一案中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闡述審裁官的調查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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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ity_name: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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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涉案政府部門,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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