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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WKCC93/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浩鏘\nWKCC 93/2023\n[2023] HKMagC 8\n香港特別行政區\n西九龍裁判法院\n刑事案件2023年第93號\n__________________\n香港特別行政區\n訴\n被告人\n王浩鏘\n__________________\n主審裁判官:\n主任裁判官羅德泉\n定罪日期:\n2023年3月27日\n判刑日期:\n2023年3月27日\n判 刑 理 由 書\n序言\n1.\n被告人面對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行\n[1]\n,他承認控罪。\n2.\n控罪詳請如下:\n「王浩鏘,你被控於2022年8月28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和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n(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n(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n(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n(d)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n(e)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n案情\n3.\n警方發現在社交平台LIHKG及Facebook上,有兩個帳戶發布具煽動性的訊息。於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2月28日期間,該LIHKG帳戶向公眾發布了共189則具煽動性的訊息。至於該Facebook帳戶,則在2022年8月28日至2022年11月28日期間,向公眾發布了7則同類的訊息。\n4.\n有關的煽動意圖內容如下:\n(a)\n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中國共產黨\n,\n或激起對其離叛\n包括但不限於:\n• 「打倒共產黨」;\n• 「天滅匪黨 / 共狗不知所謂 / 共產黨真係泯滅人性」;\n• 「千祈唔好信共產黨 / 打到萬惡中央」;\n• 「天滅中共」;\n• 「共產黨正仆街 打倒共產黨」;\n• 「天滅中共,全黨死清光 / 天滅中共,打倒中共,打倒共匪 / 天滅中共,打到(倒)共產黨」;\n• 「一齊反抗共匪」;\n• 「共匪已不得人心!」;\n• 「我唔止想見到香港光復 我都想見到中共倒台」;\n• 「天滅中共 打倒屠夫政權」;\n• 「中國手足唔好收手 共產黨都未收皮」;\n• 「共產黨係人渣 要打倒佢先好收手」;\n• 「共產黨下台 要民主反專制 拉我啊笨柒」;\n• 「打倒共匪」;\n• 「冇一個共產黨係無辜」;\n• 「中共同江澤民都要入土為安」;\n• 「共匪不但剝奪香港人政治權利 而且破壞我哋生計」;\n• 「共產黨 你都係用謊言治國 / 大家千祈唔好收手 要繼續反對共產統治」;\n• 「中共呢啲邪惡政權真係不得人心」;\n• 「共產黨係我哋嘅共同敵人」。\n(b)\n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區政府、香港警務處及政府官員,或激起對其離叛\n包括但不限於:\n•\n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特區行政長官\n:\n「打倒李家超 / 垃圾香港政府 / 李家超正共狗 / 原來李家超弱智唔係扮」;\n•\n針對香港警務處\n:\n「差人根本就係黑社會 / 黑警死全家 / 根本所有警察都係犯罪分子 / 所有黑警都必須仆街死」;\n•\n針對香港特區政府各局長\n(\n保安局局長和醫務衞生局局長)的訊息。\n(c)\n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n包括但不限於:\n•\n宣揚香港獨立\n:\n「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 我願榮光歸香港」;「香港獨立」;\n•\n破壞依法制定的防止\n2019\n冠狀病毒政策\n:\n「大家要抵制法西斯防疫政策 樓宇強制檢測係浪費香港人嘅血汗錢 / 大家要抗爭 抵制安心出行」;「香港宜家仲有口罩令同埋疫苗通行證 絶對係因為港共班官死要面 / 當日挺身反抗極權防疫政策嘅人 佢哋係義士,絶對唔係暴徒 / 我哋要用盡方法去反抗呢啲極權防疫政策 例如大家千祈唔好配合大廈強檢」;「我帶唔戴口罩係我自由」。\n(d)\n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n包括但不限於:\n•\n針對司法人員\n(多名區域法院法官和裁判官)的訊息;\n•\n針對檢控官\n的訊息。\n(e)\n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n/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n包括但不限於:\n•\n使用暴力\n:\n「歷史會俾梁健輝一個公平評價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香港人反抗 / 梁義士嘅犧牲雖然冇即時效果,但係抗爭的利與弊從來就不能簡單被計算出來…海內外香港同胞一定會繼續對抗中共 / 各位香港同胞,要對得住梁健輝嘅犧牲,我哋唔好傷春悲秋,散播失敗主義!」 - 有關一名疑犯於2021年7月1日在銅鑼灣用刀刺傷一名警務人員然後自殺的案件;\n•\n參加涉及違反國安法、公安、國歌和國旗法有關罪行\n:\n「不如話香港人唔識食住個勢 其實我哋應該要趁呢個機會上街抗爭」 - 借在中國大陸發生的「白紙運動」,而提議香港人趁機重燃街頭抗爭;\n「義士平安 歷史會判你哋冇罪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 唔該你對義士尊重啲 / 釋放義士」 - 推崇一被捕人,他在一宗名為「集英揚武堂」被控干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在區域法院審理;\n即使法庭已經於2022年9月7日裁定「羊村繪本系列」的刊物為煽動刊物,被告仍於2022年9月29日繼續在Facebook發布它們並留言「cat(c)h me if you can, motherfucker」;\n「光復香港旗係我哋嘅國旗 不容其他民族佢侮辱我哋嘅國旗」;\n「我哋要繼續推廣願榮光歸香港 令所有人都知道呢個係我哋嘅國歌」;\n「香港人嘅國歌就係願榮光歸香港 同行兒女為正義時代革命」。\n5.\n警方經調查後,發現被告人擁有該LIHKG及Facebook帳戶。最終警方於2023年1月5日拘捕被告人,搜獲與案有關的證物。\n背景及求情\n6.\n被告人25歲,單身,並無刑事紀錄。他曾經接受良好教育,成績優異。他自小在良好的家庭中成長。蘇大律師陳述近年由於父母離異,令被告人大受打擊,因此出現情緒問題,令性格變得偏激。案發期間他身體不適,情緒不穏,導致他不成熟地以偏激方式表達意見。蘇大律師甚至形容被告人亦是受到他人的煽動訊息影響,所以都可算是受害人之一。\n7.\n蘇大律師陳述今次屬例外事件,與被告人的一貫性格不符,而本案亦催毀他一片光明的前途。辯方進一步補充案件不屬嚴重類別,歷時不算長,亦非大規模,而且被告人的個人影響力有限。\n量刑基礎\n8.\n以任何形式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均是嚴重行為,當法庭衡量其嚴重性時,需要整體考慮箇中的案情;亦包括犯案者的行為、目的、單獨或團伙犯案;有計劃下或在霎時間衝動下犯案、規模、次數、對象、潛在風險、犯案工具、所煽動項目之尖銳性及當中有否提及暴力、犯案者在社會或那些社群中之個人影響力。\n9.\n今次的案件,屬於個人犯案,並無團伙。被告人有份參與在社交平台上向公眾發布帶煽動性的帖文/圖片,以達至「一唱一和」形式的回響。雖然在數目上於LIHKG中有189則,而在Facebook中則有7則,分別獲得公眾人士作出回應;但這數字並沒有計算只閱讀但沒有作回應者的數目,所以未能估計實質的讀者人數及事情的規模,但本席相信數目不會太大。\n10.\n在社會亂象已沉寂了一段時間下發布這類訊息,被告人必然心知肚明其對象是同情,甚至是認同當時示威者的違法行為之志同道合者。向那些人士重提這類事情,較容易激起他們情緒波動,縱使是沉默的閱讀者,對其影響力亦不下於直接回應者。\n11.\n本案的煽動性內容,都是圍繞著當時的社會亂象下叫喊的口號。時至今天,那些混亂、暴力及違法行為,雖然已成往事,但對於部份人而言,心情尚未完全平伏,甚至有人仍然心有不忿,在稍受刺激下,容易再次挑起當年的激烈情緒。\n12.\n到了2022年11月尾,社會事件已經沉寂了一段時間,但被告人在Facebook上載手持白紙示人之示威圖片,藉以借題發揮,還引致他人作回應,可見一些志同道合者,仍然心有不忿。所以若形容被告人的作為,如埋下計時炸彈般,並非危言聳聽。\n13.\n從發布的內容中,縱使不屬大規模地強調或渲染暴力,而大致上是不斷重覆當時帶有尖銳性的口號;但在當期時,那些口號總是離不開暴力,再重提難免會勾起閱讀者回想起當時的暴力場面,影響其情緒。\n14.\n今次在兩個不同平台的帳戶上發布,時段由2022年8月28日至2022年12月28日,為期約4個月,不算是短期性,被告人不時直接參與其中,所以整體來看,他並非出於霎時衝動,而是希望那類訊息可延續。本席認為其發布形式屬簡單的「一唱一和」形式,以引起回響。\n15.\n今時今日之網上媒體平台發展蓬勃,傳播能力強,不能低估其影響力。但綜合而言,本席認為今次只涉及兩個平台,算不上大規模,亦非屬精心設計。再者被告人亦非知名人士,不能夠在那些社群中發揮大影響力。\n16.\n涉及煽動性罪行,雖屬防範性質,但必需帶出訊息,若防範失效,將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即使是初犯者,須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以遏止這類行為。\n17.\n本控罪最高罰則為入獄2年及罰款5,000元。\n判刑\n18.\n本席有考慮案情、求情陳詞及求情信件。整體而言,本案並非屬最嚴重類別,但仍然有其嚴重性。今次雖然不算精心設計,但畢竟有計劃,所發布的訊息不算低程度的煽動性,被告人以一群容易被挑起情緒的人為其對象,亦有潛伏危機。\n19.\n本案以7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下可獲三分之一折扣,減至5個月。除此以外,本席看不到有進一步減刑空間。故判被告人入獄5個月。\n(羅德泉)\n主任裁判官\n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n辯方:由勞超傑律師事務所延聘蘇信恩大律師,代表被告人。\n[1]\n違反香港法例\n第200章\n《刑事罪行條例》\n第10(1)(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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